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 切实加强省属煤矿安全生产
通知要求,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考核体系,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煤矿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煤矿企业负责人要深入矿井,靠前指挥。通知规定,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3次;分管安全、生产、技术、规划的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每班至少有一名矿级管理人员带班下井。
通知强调,各级政府依法加大监管力度,督促职能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严格规范煤矿企业的生产行为。对发生各类事故的企业,除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外,还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颁发;对因发生特大或者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受到撤职(免职)以上处分的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吊销(注销)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3年内不得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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