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对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 .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 ( 含本数,下同 ) 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 ( 商店、市场 ) ;
2 .客房数在 50 间以上的宾馆 ( 旅馆、饭店 ) ;
3 .公共的体育场 ( 馆 ) 、会堂;
4 .建筑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 “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 。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 .住院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医院;
2 .老人住宿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养老院;
3 .学生住宿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学校;
4 .幼儿住宿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 .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 .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 .广播电台、电视台;
2 .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 .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 .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 .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 .博物馆、档案馆;
3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 ( 堆场、储罐场所 ) ;
4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 .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 换瓶站 ) ;
6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
( 1 )储存甲类物品超过(含本数,下同) 200kg 或乙类物品超过 400kg 的化工商店;
( 2 )经营甲类物品面积超过 50m2 或经营乙类物品超过 100 m2 的化工商店。
7 .经营管道燃气(含天然气、油制气、水煤气、液化石油气等)的单位。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 100 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1 .国家、部(委)属驻粤科研单位;
2 .省、市、县级重点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 .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 ( 写字楼 ) 、公寓楼等;
2 .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