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丢烟头引发森林火灾拘役六个月
5月8日,澧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3月1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澧南镇彭某与妻子、伯父在本村茅屋嘴山上割茅草准备做墓地,彭某随手将未燃尽的烟头丢在草丛中,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面积68.9亩。案发后,被告人彭某主动到澧南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的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失火罪。鉴于彭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且犯罪情节较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农村周刊) (作者:卢业锋 毛慧君) (编辑:钟 祥) (审签:叶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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