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和谐澧县
>>
法治在线
>> 正文
|
以繁体中文浏览
|
收藏到QQ书签
|
打印本页
|
关闭本页
| 双击滚屏 |
字体颜色:
选择颜色
黑 色
红 色
黄 色
绿 色
橙 色
紫 色
蓝 色
褐 色
墨 绿
深 蓝
赭 石
粉 绿
淡 绿
黄 灰
翠 绿
综 红
砖 红
淡 蓝
暗 红
玫瑰红
紫 红
桔 黄
军 黄
烟 灰
深 灰
灰 蓝
字体:
放大
正常
缩小
割人耳朵 事有因 法不容
来源:
作者 张冬武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7-25 09:04:00
近日,澧县法院对被告人黄河故意伤害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查明:2006年底,被告人黄河发现其妻毛某与本村村民李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后被告人黄河请人对其规劝,毛某与李某中断了往来。今年5月2日,李某从电脑里下载一首《香水有毒》的歌发给了毛某。被告人黄河见到李某发给毛某的信息后,认为毛某与李某仍在继续来往,为此连续两天与毛某吵闹不止,两人关系恶化,并欲离婚。被告人黄河为此极为恼怒,认为李某破坏了其家庭,遂起报复之心。5月4日12时许,被告人黄河窜至李某家,将李某打倒在床上,并用削铅笔的小刀将李某的左耳割掉,尔后迅速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的伤情后经法医鉴定已构成重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但被害人亦负有一定的责任,且被告人黄河认罪态度尚好,因而应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澧县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返回顶部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