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人常发〔2008〕06号澧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县财政投入大型建设项目办法
(2008年4月28日澧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大型建设项目的职权,坚持科学发展观,为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依法行使决定权,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大型建设项目应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县本级财政投入(包括追加部分、土地、房屋等)10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二)县人民政府以融资形式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应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大型建设项目,不包括招商引资办工业企业的项目。 第四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大型建设项目,县人民政府应以书面报告形式提出。 第五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大型建设项目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大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大型建设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三)该大型建设项目的评估方案、目标责任承诺书及其可行性分析资料; (四)该大型建设项目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大型建设项目的报告,其具体程序及步骤是: (一)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 (二)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城环工作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调查论证,同时必须走访座谈、问卷调查各方面代表50名以上; (三)县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县人民政府的申请事项内容,广泛征求意见; (四)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城环工作委员会二十日内提出初审报告,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县人大常委会须在十五日内将审议结果转交给县人民政府,并将审议意见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大型建设项目时,县人民政府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回答询问。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议的大型建设项目,认为需要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大型建设项目的决议、决定,县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执行。讨论、决定大型建设项目时提出的审议意见,交县人民政府办理,并限期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条 对提请审议的大型建设项目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应当进行审议;未进行审议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向县人民政府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对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大型建设项目而不提请审议或者不报告的,由县人大常委会责令县人民政府提请审议或者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澧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4月28日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