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人常发〔2008〕07号澧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2008年4月28日澧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提高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或“一府两院”的要求,可以适当调整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并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及时通知“一府两院”办事机构。 第四条 常委会根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按照职责分工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制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具体方法步骤、调研范围、分组安排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应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采取召开座谈会、走访调查、发放调查问卷、查阅相关资料等形式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对报告单位的专项工作进行民主测评。 第六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前,将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在县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广泛听取和收集社会各方面对此项工作的意见,并与调查报告中提出的意见汇总,交“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一府两院”应当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 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县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 第九条 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应提出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办理或根据需要作出相关决议。“一府两院”应按要求将办理审议意见或执行决议情况在六个月内向常委会书面报告。 第十条 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后,对是否通过报告进行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赞成票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为通过。没有通过的专项工作报告,由报告单位根据审议意见在六个月内向常委会再次报告,经再次审议表决仍没有通过的,常委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或依法提出质询、撤职案。 第十一条 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以及常委会对报告的表决情况,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澧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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