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客运车辆擅自提高客运票价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广大旅客平安、及时、便利出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客运票价管理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本通告所指客运车辆为跨县公路客运车辆、县内农村短途客运车辆、县城区出租车和公交车。 2、客运企业必须在客运站场或售票大厅公布经物价主管部门审核的客运班线票价,客运车辆必须在车厢内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客运价目表。 3、禁止客运车辆擅自提高票价,擅自加收燃油附加费。凡擅自提高票价的客运车辆,一经查实,除责令清退多收价款外,跨县公路客运和县内农村短途客运车辆按照《湖南省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实行记分制,超过一定分值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停运整改、吊销道路运输许可证等处罚;城区出租车和公交车按照国家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和业主提出严重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4、对擅自提高票价的客运车辆,在接受物价部门处罚后,视情节对其年度燃油价格补贴实行缓拔、停拨。 5、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明察暗访,12358价格举报热线、3212345县长热线全天24小时接受群众举报,情况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并在县电视台、县广播电台交通频道公开曝光。 6、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澧县发展改革物价局 澧县财政局 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澧县交通局 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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