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政发〔2008〕10号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澧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澧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澧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是指各单位各部门占有、使用、经营和社会公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总和,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包括产权界定、登记、年检、变动和纠纷调处;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评估和统计报告;监督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经营单位重大事项,包括资产重组、破产清算、股份改制、项目投资、对外担保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任务与目的: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与政策,规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经营行为;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范围与分类 第五条 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 1、房屋和建筑物: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各种设施等。 2、专用设备:直接用于生产、科研、教学、办公用的各种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文体设备、工具等。 3、通用设备: 间接用于生产、科研、教学、办公用的设备,包括交通工具、办公用具、家具等。 4、图书:包括藏书、文献资料、专用软盘等。 5、文物和陈列品。 6、其他固定资产:耐用时间一年以上,上述没有涵盖的其他物品。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收益的资产。包括:出租车经营权,城市公交线路经营权,户外广告位经营权,道路、广场等重要基础设施冠名权,城市商誉,知识产权,旅游资源经营权,城市公共泊车位经营权 以及所有权属县人民政府的其他公用无形资产。 (四)对外投资是指利用国家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和地区的投资。 (五)其他资产是指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澧县财政局是全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其所属的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全县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实施细则,定期汇报和通报国有资产信息与管理情况。 (二)依法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制定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制定国有资产使用安全性和完整性评价标准;建立国有资产经营绩效评价机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资产经营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配置、产权划转进行审批;负责国有企业的破产、重组、关闭、解散、改制、发行债券、变更组织形式、对外担保、项目投资的评估组织和审批。 (四)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制定经营管理考核目标,审查收益分配。 (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国有资产流失行为;指定公物拍卖机构、监管产权交易市场。 (六)制定国有资产经营收入计划,核定经营成本。 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搞好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清理和分类登记,负责统计上报。 (二)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 (三)及时办理资产的配置、处置、划转等相关手续。 (四)负责各项资产的仓储、维修保养和保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四章 资产的登记、使用管理 第八条 资产登记包括: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对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认真清理登记,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上报,办理相关产权登记;凡存在所有权益争议的资产,应当依法先确认归属关系。 第九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的领取、使用和保管制度,落实专人负责。 第十条 各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不合理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现象,要进行清理和调剂;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要服从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并及时上传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国有房屋、土地产权证由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集中保管或委托保管。
第五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并与履行职能相适应;要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四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按照标准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配备。凡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五条 需购置国有资产的,在经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国资管理部门审批,并与年度预算相结合。 第十六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国有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是指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抵押等。 第十八条 一般资产处置审批。需要处置国有资产的,先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资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重大资产处置审批。单项资产评估值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50万元至100万元的经分管副县长同意,报常务副县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的报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 资产处置程序。需要处置的国有资产经审批同意后,进入处置程序。先由国资管理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再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拍卖、挂牌、招投标,处置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国资专户,最后由国资管理部门下达资产处置批复,作为帐目调整依据。
第七章 国有资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按《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向国资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经营实体要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并促进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的出租、出借应报国资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所形成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国有直管公房的经营需报国资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经营,实行目标管理制。 (一)县人民政府按年度制定国有资产经营目标任务;国资管理部门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任务。 (二)经营单位需定期向国资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资产报表。 (三)国资部门通过绩效评价,根据经营业绩制定薪金管理制度,根据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对单位及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单位及负责人的奖惩。法人代表可实行年薪制. (四)资产经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资中心备案: 1、投资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融资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对外担保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捐赠行为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 4、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总额的提取、使用及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负责人工资标准。 (五)按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原则,经营单位应积极完成县人民政府下达的财政收入上缴任务。 第二十四条 国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经营需经国资管理部门审批,并制定相应的有偿使用标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资产严重流失或对损失浪费不及时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 资产占有、使用、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检察机关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管理职责、不反映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清查、登记,本单位帐、卡、物严重不符的;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出租、出借或对外服务、投资的; (四)擅自变动产权,转让、处置资产的; (五)擅自将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 (六)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私的; (七)擅自把非经营性资产或国有无形资产用于经济活动,谋取个人或本单位利益的。 第二十八条 未经审批购置、处置国有资产的,除依法追究责任外,相关职能单位不得办理相关的产权转移手续。 第二十九条 国资管理部门和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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