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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局机关各股室(大队):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和《澧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澧政公开办函〔2017〕3号)关于“依法积极稳妥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的要求,县安监局制定了《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信息事项类别 |
信息事项内容 |
不予主动公开法律政策依据 | |
1 |
人事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尚未公布的工资(含津贴、补贴)、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计划、方案和政策。 |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
工资、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统计资料。 | |||
军官转业安置政策和分配计划。 | |||
干部任免考察材料。 | |||
干部的档案及汇总名册。 | |||
录用干部的计划、方案,录用干部考试的试题、试卷、备份卷和答案,干部出国进修考试的试题、试卷。 | |||
人事处分决定。 | |||
涉外活动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 |||
2 |
财务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包括财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 |
按规定应不予公开的财政资金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 | ||
3 |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比如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检举信原件、复印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 |
举报奖励审批兑现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
纪检监察信访的调查、处理、调查报告、谈话笔录、书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4 |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行政执法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
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其它监管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执法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
5 |
其他内部管理资料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
包括涉密文件、密码电报;内部合同和协议文本;内部统计数据;单位人员非工作联系方式;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研究中尚未实施的事务;行政复议、法律诉讼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 |
机关内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纪要、专报、通报、领导讲话、文件材料、研究课题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 ||
6 |
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 |
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中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