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新生儿出生登记(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国内新生儿出生登记
设定依据:《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
受理条件:国内出生的新生儿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3、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4、小孩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证明。
目前已开通湘粤两地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在境内出生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为境内人士、同民族,婚内生育,父或母为户主,随父或母在家庭户内申报出生,姓氏随父或母,不满一周岁的新生儿。新生儿父或母可向新生儿出生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新生儿异地入户,提交父或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原件。
办理时限:符合办理条件,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凭申请资料到派出所申请办理
2、户籍员受理
3、所长审批办结
受理部门:户籍地所在派出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投诉电话:0736-3213073;0736-3219001。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