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机补贴
1.设定依据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湖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湖南省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
2. 补贴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验主体
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验的组织。
3.补贴范围:
2020年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4.补贴标准:
实行定额补贴,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我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分档的补贴额详见《湖南省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
5.申报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购机发票、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6. 咨询电话:
省级咨询电话0731-85066278
县级咨询电话0736-3221271
7.受理单位:
澧县农机事务中心、财政局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8.办理时限:
全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9.补贴结果:
县区市农机部门将资料齐全、真实无误、机具公示无异议且核查通过的补贴申请报财政部门结算。县区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补贴资金。
10. 咨询、投诉方式:
省级咨询电话0731-85066278 投诉电话0731-85540637
县级咨询电话0736-3221271 投诉电话0736-3221271
关于印发《澧县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股室、二层单位:
为更好的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及《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21〕54号)文件精神,联系实际情况,我们制定《澧县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澧县农机事务中心
2021年8月10日
澧县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指导我县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推动农业机械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助力打造智慧智能农机产业链发展高地,有效支撑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供给和农民增收,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三农”工作部署要求,以满足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稳重点、扩范围、优服务、强监管、提效能,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持续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助力我省打造智慧智能农机产业链发展高地、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二、补贴机具范围和资质
(一)补贴机具范围。2021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第一批)共10个大类21个小类51个品目(见附件)。省农业农村厅将根据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结合农机化发展实际,适时调整和发布省级补贴品目,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县农机主管部门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通知对各类机具进行补贴。
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县财政安排资金的累加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县级自定,不得使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二)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履带式拖拉机、2m及以上自走式旋耕机、柴油动力水稻插秧机、秧苗移栽机、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育苗成套设备等6个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品目机具,补贴比例可提高至35%。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比例的补贴机具和玉米去雄机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
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须暂停补贴受理,并及时书面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对有违规情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资金分配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等)测算分配资金。补贴资金全省统一调剂,对于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的地区,将适当调减资金分配额度。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要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公布本地区资金使用进度。鼓励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安排本级资金支持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农机作业补贴、农机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补助等,提升农户购机用机能力。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20〕76号)要求执行。
五、补贴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具体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布实施规定。县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农户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力求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县农机事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
(三)受理补贴申请。县农机事务中心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及时发布通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四)审验公示信息。县农机事务中心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县农机事务中心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五)兑付补贴资金。县财政局审核县农机事务中心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成立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机、财政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机事务中心,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组织、协调、督促与监管工作。健全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抓好补贴政策的落实。重大事项需提交县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
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县政府分管领导为补贴工作实施和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县农机部门是实施购置补贴的主体,负责购机补贴资料审核、机具抽查、购机信息及档案的管理,督促农机产销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履行自我承诺等具体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购机资料复核和补贴资金发放,并负责资金监管工作。县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查处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补贴审批员、核查员和补贴信息系统操作员对具体操作负责。
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配置、铭牌、技术参数、机具编号、“三包”服务、授权经销商的经销行为、所提供资料和录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补贴产品经销商对销售补贴产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所出具发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请补贴人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义务。
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制定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加大工作考核力度,注重考核结果运用。
(二)优化服务,提高效能。县农机事务中心将根据购置补贴辅助系统提醒,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购机者因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而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领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三合一”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农机事务中心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在门户网站及时完善和更新本级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实施结算进度、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违规查处结果等内容进行全面公开。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贯彻《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本方案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五)提高服务能力。要健全基层农机服务机构,配强工作力量,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开展相关工作人员和农机产销企业负责人业务培训。鼓励和支持农机主管部门在大型农机专业市场、购机集中地或政务大厅开展购置补贴办理“一站式”服务,切实提高补贴办理效率。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湖南省2021年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附件
湖南省2021年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0大类21个小类51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3旋耕机
1.1.4深松机
1.1.5开沟机
1.1.6耕整机
1.1.7微耕机
1.1.8机滚船
1.1.9机耕船
1.2整地机械
1.2.2起垄机
1.2.4筑埂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2穴播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8精量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3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
2.4.2撒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4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2喷杆喷雾机
3.2.4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2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3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4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6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6.1采茶机
4.7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7.1油菜籽收获机
4.9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9.3打(压)捆机
4.9.5青饲料收获机
4.10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10.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3油菜籽烘干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
6.4.2茶叶揉捻机
6.4.3茶叶炒(烘)干机
6.4.5茶叶理条机
8.排灌机械
8.1水泵
8.1.1离心泵
8.1.2潜水电泵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3揉丝机
9.1.5饲料(草)粉碎机
14.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
14.1.2手扶拖拉机
14.1.3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
15.2其他机械
15.2.3水帘降温设备
15.2.12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5.2.13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含渔船用)
15.2.22果园轨道运输机
15.2.28 温室大棚(成套设施设备)
15.2.29 育苗成套设备(新型农机产品)
15.2.30 精量石灰撒施机(新型农机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