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25号建议的回复
澧水建复〔2025〕17号A类
(此回复件公开)
对县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25号建议的回复
刘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农村供水设施人为损毁改建纳入相对应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建议》已收悉。衷心感谢您对农村供水设施保护、民生供水保障工作的高度关注与务实建言,为我们进一步规范供水设施管理、明确责任主体提供了重要参考,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农村供水设施人为损毁后的责任认定与处置,依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6〕13 号)文件第五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供水工程管线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对供水工程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该条款已明确界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若因人为因素造成农村供水设施损毁,应由损毁责任主体承担补救措施实施及损失补偿责任。
后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该条款的宣传与执行力度,督促相关建设单位规范施工行为,切实保护农村供水设施安全,保障群众正常用水。
再次感谢您对水利事业发展的关心与支持,期待您继续关注农村供水领域工作,多提宝贵建议,共同推动澧县农村供水设施管理水平与民生保障能力提升!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