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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发文时间:2025-07-25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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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⑵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⑶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⑷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⑸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1、机构职能:负责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白蚁防治、物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屋租赁等房地产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名单:段远志、彭勃、余博文、宋兵 执法程序(见缩略图)

3、执法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有以上违规行为之一,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给当事人造成轻微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有以上违规行为之一,逾期10日内改正,给当事人造成较小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有以上违规行为之一,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改正,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较重,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4)有以上违规行为之一,逾期20日以上改正,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不如实反映情况,视为违规情节严重,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3221575

6、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年 月 日,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监察股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行为,涉嫌违法(规)。

现已查明,你公司在开展中介业务过程中,存在×××××××××××××××××××××××××××××××××行为,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局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管理办法》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年×月×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听证权利告知书,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故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依据××××条例》第××××条、《××××办法》第××××条之规定,参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

1、处以罚款××××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指定的银行和帐号,预期不缴纳者,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

收款银行:××××

户    名:××××

帐    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盖章)

×年×月×日

7、救济渠道:可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