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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有人打砸我家大门
来信人 唐** 来信日期 2021-01-29
信件内容
    本人唐军,家住澧县多安桥新码头街118号,我于2021年1月28号,上午10点27分拨打110报警,袁武成用大铁锤砸坏我家新安装的大门,价值一万两千元。110接警后,将我们送至二所处理。

事情起因:家里装修,我在东鹏瓷砖专卖店购买瓷砖,通过店家的销售认识袁武成(瓦工),后介绍到我家贴瓷砖,袁到我家后,我们当面谈妥一万八千元的工钱干完我家的瓦工活,但袁只做了七个工,未与我协商,也未经我允许的情况下,私自离开工地,拍屁股走人,导致我家装修工期拖延近两个多月,我多次打电话要求其必须来我家完成余下的工作,我甚至对其说过,如果你不来完成余下的工作,你违约在先,后果自负。但袁都未予理睬,置若罔闻,这一拖就是一个多月,我欲哭无泪,万般无奈之下,只得另请高明,但半达子工程,无人接手,愿接手者,工价喊得奇高,没有办法,只能接受远高于我给袁的工资,事情过了一段时间,袁看我家已有人接手干活,不可能再要求他继续履约了,遂打电话找我索要工钱,虽然袁违约在先,但出于对劳动者最起码的尊重,我在电话中还是对他的工资给予了回应,答应按每个工300元的价格,7个工,总价2100元,我答应给他2000元整,但袁听到我的答案后,火冒三丈,说那不可能,我给别人做工都是五百六百一天,还说些威胁的话,这也激怒了我,电话协商不成,我对其说,如果你不接受这个条件,可以走法律程序,一切由法律说了算,法院判我给你多少工资,我就给你多少工资,后袁多次打电话骚扰我,我都拒绝接听,2021年1月28号,上午大约8点钟,我刚好到工地,袁就在我家旁边的陈姐商店等着我,板着个脸,语气低沉,一上来就找我要工资,我还赔笑给装了根烟,但袁态度依旧,我也来火了,对袁说,我们走司法程序,由法律来裁决。袁听了我说这话,转身就走了,大约三分钟后,我看见袁手提一个十二磅的铁榔头,径直走到我家新装的大门口,不由分说,就举起铁榔头,连续砸了两下,被我冒着生命危险给制止了,我没有打他,我的理智还在,没有冲动,而是选择了报警,我相信法律会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可最令人心寒的就是这个地方,到派出所后,警察问我的要求是什么,我就说了三点,第一必须本人当面对我赔礼道歉,第二必须亲自写一份保证书,保证以后不来骚扰我,第三必须原样恢复我的大门,同时我也对警官说,2000元的工资钱我也会付给他,当然这要他接受,如果不接受,依然可以走法律程序,事情已经过了两天了,局然连最基本的道歉都没有,更谈不上赔偿二字,这就是我这种遵纪守法的人下场吗,我选择相信法律,而法律却给了我这样冷冰冰的结果,你说能不让人心寒,我尊敬的县长大人,这是和谐澧县吗?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倡导的法治社会吗?

1.  袁和我口头达成协议,这也是一种合同,更何况他进工地干活了,这也表示他认可我与他口头达成的合同。而袁在工地只干了7个工,未与我协商,也未经我本人同意,就拍屁股走人,并且我多次打电话催促,要求其来完成余下的工作,袁一直找理由推脱,不现身。我想问法律,这是不是他违约在先。和别人说好的东西,都不协商,想毁约就毁约,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吗,那我的损失找那个?

2.  袁讨要工资的时间点非常奇怪,在我找到新的瓦工师傅并且进厂干活之后,只有这个时间点找我要工资最好,因为我已经不可能再要求他继续完成余下的工作了,如果我还没找新的瓦工师傅,他找我要工资,我肯定会要求他来完成他余下的工作,而这个时候,他却和我玩起了

3.  袁和我在电话中讨要工钱,出于对劳动者最基本的尊重,我答应他每个工300元,7个工,共计2100元,我给他2000元整,但袁却说我一天给别人干活最少500,漫天要价,他永远都是从自身利益出发,从不顾忌他的行为会给别人带来损失,这样的人,自私自利,可信吗?电话协商不成,我对他说那就走法律程序,不是我不给工资,是对工资的价格双方有歧义,并且我对他说了,可以走法律的途径,正当的解决我们的纠纷。

4.   1月28号,也就是报案的那天,袁在我家旁的陈姐商店等我,如果是来找我协商的话,他的那个大铁锤是哪来的,有必要用大铁锤来协商吗?当时他砸门的时候,我试图去阻挡他,看他猛轮大铁锤,哪个狠劲,人都要被砸死,幸亏躲得快,要不出人命了,到现在回想都后怕,心有余悸。他这是来当面协商的态度吗,是有预谋的,他是瓦匠,是贴瓷砖的,需要也只需要一个小锤子,他不是拆墙的,有必要拿那么一个大锤子,好像是12磅专门砸墙的大铁锤。凶器还在派出所,我拍了照片。他是有预谋的,这个是肯定的,并且预先就把凶器带到现场藏起来了,要不然他一转身只要一两分钟就拿到铁锤了,你说这不是预谋是什么,协商不成就打砸,袁来我家之前早就想好了。

5.  到我写这份材料为止,我没有等来任何结果,派出所也没有任何人联系过我,连一个最基本的道歉都没有,更谈不上赔偿,这是朗朗乾坤,有法可依的中国吗?法律是用来保护我们这些守法的老百姓的吗?以后是不是我也可以用这样的暴力,违法的方式去解决我所遇到的纠纷,而不用承担任何后果吗?我想问问我们的政府,执法机关。我该怎样做才能维护我的权益呢?

6.  希望政府遵循以下国家法律,给我主持公道。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  这是事情发生后的第二天晚上,2021年1月29号19:30分写的,离报警过去了48小时,当时去派出所情绪也激动,思维也混乱,冷静下来之后,写下了这份材料,我一定要一个结果,我依然也相信法律会给我一个公正的结果。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公安局 回复日期 2021-02-04
办理结果

  网友:


  您好!


  收悉诉求,回复如下:


  经查,2021年1月28日上午10时许,我局澧浦所接到报警称,在澧县澧浦街道办事处多安桥社区唐军的大门被砸坏。澧浦所民警阳洪、刘勇赶到现场后,进行调查处理,得知此事是您家里请袁武成搞装修,袁武成做完7天工之后,双方因工钱谈不拢,发生口角,袁武成用大锤砸坏一扇大门。澧浦所当日12时组织双方进行第一次调解,但未达成调解协议。下午4时许,袁武成的妻子陈章琼到派出所来与您进行第二次调解,当时双方已经口头协商好,但在澧浦所制作调解协议书时,您认为还没有消气,故不签字,离开派出所。澧浦所于2月1日再次将双方通知至派出所,进行第三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果如下:


  1、袁武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坏大门一扇;


  2、唐军支付袁武成工资2000元;


  3、双方不得因此事再生事端,否则各自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澧县公安局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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