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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恳请依法依规督办“更正复兴镇中学2018年退休的马芙蓉退休工资和补发其差额部分”
来信人 马** 来信日期 2025-12-25
信件索引号 202500184
信件内容
现在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二)再次向您反映,恳请挤点时间督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四、今后在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时,企业退休教师一并移交。在职人员的移交要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移交后,退休教师退休金待遇按照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中央管理企业所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由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2004年1月20日)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日期 2025-12-30
办理结果

 网友:


  您好!


  收悉诉求,现答复如下


  您于2025年12月25日向县长信箱反映“工龄和教龄等”问题,根据我局工资福利股职责:组织实施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承担全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工作的日常规定,我们于认真组织专人进行了调查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事实


  马某蓉,女,出生于1963年1月,系澧县复兴镇中学退休教师。经查阅其人事档案,此人于1979年10月30日经上级批准顶班参加教育工作,1979年12月1日经湖北省公安县革命委员会和湖北省公安县革命委员会劳动局批准招收为全民所有制职工。曾在湖北省公安县郑公小学等地任教,1992年12月18日又至贵州省国营162厂双阳小学任教,1993年4月20日调往国营162厂双阳中学任教,1999年8月23日调往澧县双龙乡中学任教,直至2018年1月退休。


  三、处理情况


  1.工龄和教龄的问题。马某蓉老师参加工作时间为1979年9月,退休时间为2018年1月,工作年限为38年5个月。2019年3月核定月基本养老金为4386.55元,到2025年8月实发养老金为5378.1元。马老师和别人比较,退休待遇每月少3500元,经比较分析原因,一是岗位等级偏低,其2018年1月,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退休,和教育系统大多数专业技术职称较高的退休人员比较,少了四至五个等级;二是工作年限相对较短,有些教龄长的退休教师工龄有40多年,而马老师只有38年多;三是视同缴费年限不长,1995年10月至1999年8月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经测算,缴费年限认视同和实际退休待遇差额为每月152.44元。


  2.央军企依法算视同的问题。根据人社部发[2015]28号、湘人社发[2016]52号、湘人社发[2018]7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在2014年9月30日前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计算的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连续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应当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保人员在国有企业等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应当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险个人账户后,参保人员曾在企业等工作期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保险并实际缴费年限,应予以确认为实际缴费年限,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我市企业养老保险建账时间为1995年10月”。经核查,马某蓉老师的档案显示,1992年11月至1999年8月在国营162厂学校,单位性质为企业,本人身份为以工代教,期间在国营162厂所缴纳养老保险转入我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故1992年11月至1995年9月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10月至1999年8月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


  3.岗位工资重新核算的问题。现在实行的2006年的薪级工资政策,马某蓉老师的工资结构也是按照当时政策进行了工资套改,不存在非法重新核算的问题。


  复兴镇中学退休教师马某蓉,对其退休后相关待遇问题,从2019年开始,先后到省、市及县多个部门咨询、上访。县人社局、教育局及原工作单位高度重视并成立专班,组织专业人员对相关退休政策、个人实际情况予以认真调查和核实,并于2025年4月,县教育局组织各部门进行会商,现场向其进行了政策解释和宣传。


  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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