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国土资源局乡镇中心所严把农村村民建房资格审查关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管理,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强化过程监管,澧县国土资源局专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村民建房及相关服务的通知》的文件,为使文件落到实处,预防和制止农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发生,乡镇各中心所结合文件内容对规范农村村民个人建房进行了有益探索,采取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书面审查与实地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严把村民建房资格审查关。主要做了以下几点工作:
一是对申请建房对象的基本信息,分户情况,现有住户情况进行书面审查,填写资格审查表,并对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二是对《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予以书面告之,让申请对象了解相关规定并承诺遵守;三是易地建房的,要求书面承诺拆旧建新;四是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并签署书面审查意见。最后是中心所进行综合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中心所组织相关人员实地现场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资格审查的予以书面告之,做到资格审查程序到位,公正透明,有据可查,监管有力。
附:《土地管理法》第62条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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