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三名醉酒驾车者被判刑
10月17日,澧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伍某、魏某、陆某危险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这是自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来,澧县同时判决的三起“醉驾入刑”案。还有十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正在侦办中。
2011年5月5日中午,被告人陆某与朋友在澧县复兴厂镇一家野味餐馆饮酒后,于当日20时许驾驶湘J7XM68号小车经过澧县澧阳镇澧州大道时,被澧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陆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9.2mg/100ml。5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魏某因妻子生日,与亲友在澧县澧阳镇朱家岗“国清餐馆”吃饭喝酒。饭后,魏某驾驶湘J7JG88号轻型普通货车回家,20时20分在澧阳镇澧州大道与运达路交叉路口被澧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魏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6.3mg/100ml。5月15日中午,被告人伍某与朋友在石门县易家渡镇一餐馆饮酒后,于当日20时许驾驶湘J92553号小车经过澧县澧阳镇澧州大道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检验,伍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2.8mg/100ml。均超过醉驾标准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三被告人驾车尚未造成直接危害后果,且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