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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工作

多次获刑不悔改 跨省盗牛再获刑

发布时间:2011-12-14 14:51 作者:刘涛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

127日,澧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撤销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2008)石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的缓刑部分,与前判刑罚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卢某,1960年出生,系湖北省石首市人,曾在1982年、1991年两次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2008年又因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期内,卢某仍不思悔改,在湖北、湖南两省交界的公安、澧县盗窃农家耕牛,严重影响了当地农户的生产生活,法网恢恢,终于在8月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卢某、李某(已判刑)二人骑摩托车在澧县如东乡、湖北省公安县章庄铺镇一带踩点后,晚上二人便窜到被害人曾某家的牛棚内,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盗得价值2400元的母水牛一头,销赃后卢某分得赃款700元。除此之外,以此种手段另盗窃母水牛一头,获得赃款1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法律规定撤销其前罪的缓刑,数罪并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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