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致人重伤 换来一年徒刑
1月12日,澧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吴某因与工友发生口角,致人重伤,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1年4月11日上午,被告人吴某在某工业园区做钢筋工时,与工地工人张某发生争吵并推拉,张某的工友熊某等人赶来帮忙和解围,吴某见人多势众,捡起钢管乱舞,击中了被害人熊某左腰部,工地负责人李某闻讯赶到大声制止并拨打120。熊某即被送往人民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熊某因外伤性脾破裂,手术切除后构成重伤,且构成七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持钢管重伤一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在2006年因盗窃罪被广东省梅江区法院判处过有期徒刑,系累犯,但其犯罪后能投案自首,积极赔偿经济损失,被害人本身存在一定过错,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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