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诈骗两次获刑两年
5月30日,澧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盛某(1984年出生)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1年11月18日,被告人租用朱某的开瑞牌面的车到澧县马头铺镇,趁朱某理发之机,以修车为由将车开到该镇的一个修理厂,对其谎称是自己的车,并出示了偷来的朱某的驾驶证、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后将该车卖给了胡某,得赃款12800元后逃离。被害人后以9000元赎回。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8710元。
2012年2月26日,被告人又以同样的方式,诈骗一辆摩托车得赃款4000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7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归案后坦白交待了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但挥霍的财物无法返回,可酌情从重处罚。遂根据以上情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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