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近日,澧县法院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动物饲养人、管理者因未尽到管理责任,对他人造成损害后果,依法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
2018年11月,周某将自己饲养的一条哈士奇狗栓养在自家屋前简易公路三岔路口的一棵小树边。舒某在驾驶摩托车经过时,因未注意周边的情况,哈士奇突然窜出扑向舒某,舒某受到惊吓躲避不及,摔倒在地受伤,被送到卫生院住院治疗5天,后经澧州司法所鉴定:舒某伤后需全休一段时间,需要护理、营养。2019年1月,舒某将周某起诉至澧县法院,请求赔偿损害。
澧县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周某作为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应当管好所饲养的动物,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但舒某也存在一定的过失。故判决周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70%的民事责任,赔偿舒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14000余元。
法官呼吁: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饲养宠物已成一种新的生活习惯,但饲养的宠物袭人事件也时有发生。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希望广大居民,管理好自己的宠物,提高公德意识,文明养宠。
(编辑:胡慧徽)
(审核:梁先海)
(签发:郑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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