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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4〕72号

发布时间:2025-01-02 15:46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王**,男,汉族,20041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孝昌县,现住湖北省十堰市

被申请人: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湖南省澧县津澧大道1155号。

法定代表人:文军,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0月3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于2024年11月15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同年11月20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对编号为1430723002024102138236553的投诉的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2024年10月19日,申请人在常德****有限公司开设在抖音平台的“****”店铺购买了**牛肉,收货后发现该产品存在配料表、营养成分表标注不规范等问题,申请人遂于同年10月2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被申请人于同年10月3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案涉办结反馈,申请人不服该回复,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明、全国12315平台截图、购买商品照片及付款截图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办结反馈违反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1日在全国12315 平台上投诉,称常德****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投诉举报人)经营的食品标签存在问题。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8日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开展了现场检查,对其经营情况进行了全面询问,并依法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其下架相关商品并进行整改。10月31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已停止经营,经与其法定代表人覃*电话沟通,覃*表示愿意退货退款,但不愿意进行赔偿,且明确拒绝通过被申请人进行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终止了调解,并于10月31日通过12315平台将处理情况反馈给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办结反馈符合法律规定。

审理查明:2024年10月19日,申请人在常德****有限公司开设于抖音平台的“****”店铺购买了**牛肉6包,共支付360元,收货后申请人以该产品存在配料表、营养成分表标注不规范等问题为由,于同年10月2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其诉求为:退赔费用。10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已受理该投诉。同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人常德****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以上制作有《现场笔录》。执法人员对案涉**牛肉存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当场对被投诉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澧市监责改字〔2024〕C153号),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GB7718-2011、GB28050-2011标准标注信息。10月3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被投诉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已停止经营,经与其法定代表人覃*电话沟通,覃*表示愿意退货退款,但不愿意进行赔偿,且明确拒绝通过被申请人进行调解,被申请人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依法终止了调解,并于10月3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处理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办结反馈内容为:“本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后,于2024年10月28日依法对该企业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在检查过程中,本局执法人员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了全面询问,发现您的投诉举报属实,本局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企业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2024年10月31日再次前往常德****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进行责令改正情况复查,经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已停止经营行为,本局执法人员通过抖音平台也已无法检索到相关小店信息,遂通过电话进行沟通,此次沟通中,企业常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接听电话并表示,愿意为消费者提供退货退款的要求,但对于赔偿费用,该法定代表人表示仅标签存在瑕疵,因为知识面较窄,不愿意进行赔偿,且明确拒绝通过本局进行调解,同时告知我们,企业目前已停止经营,其本人也已外出务工。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建议您通过平台进行退货退款,如果企业未能履行退货退款的承诺,您可继续向我们反馈,我们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另查明,2024年11月21日上午,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仍处于停止经营状态,电话联系其法定代表人亦无果。

本复议机关认为:

1.关于本案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作为澧县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和认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出的投诉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受理、调查核实的程序,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了处理结果及理由,程序合法。

2.关于本案事实的认定和适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 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请求对被投诉人进行查处并要求其退赔费用。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受理并进行了核查,确认申请人所投诉的案涉**牛肉存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后,已于2024年10月28日当场对被投诉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澧市监责改字〔2024〕C153号),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相关国家标准标注食品标签。2024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询问了被投诉人的调解意向,被投诉人同意退货退款,但明确拒绝调解,调解失败。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案涉办结反馈,向申请人告知了处理结果、理由及调解结果,并建议申请人通过平台进行退货退款,如果企业未能履行退货退款的承诺,申请人可继续向被申请人反馈,被申请人将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办结反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办结反馈,其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1.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10月3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的办结反馈;

2.驳回申请人第二项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8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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