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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4〕74号

发布时间:2025-01-02 15:49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王**,男,汉族2000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西省河津市,现住山西省运城市

被申请人: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湖南省澧县津澧大道1155号。

法定代表人:文军,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王**举报常德**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不予立案决定反馈,于同年11月21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11月22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5日作出的关于王**举报常德**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不予立案决定反馈;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该举报事项;3.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其于2024年10月15日入住常德**大酒店,后发现该店没有护发素、熨衣设备和熨裤机等,与美团平台描述不符,属于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后,于2024年11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反馈。申请人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明、12315平台截图、入住房间照片及订单截图、与前台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其于2024年10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12315平台投诉单,投诉常德**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服务与其在美团平台描述不符。10月28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常德**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核查,被投诉举报人现场展示了其客房部及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配备有相关物资与设备。经查,申请人当时询问相关物资时,是因为酒店内部人员沟通误会,故未给申请人提供。执法人员后联系申请人与酒店进行调解,申请人要求退还房费,酒店方拒绝了该诉求,最终协商无果,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被申请人经核实,被举报人不存在虚假宣传问题,决定不予立案。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案涉不予立案决定。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现场笔录、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电话截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5日入住常德**大酒店,后发现该店并没有美团平台宣称的有护发素、熨衣设备和熨裤机等,描述与实际不符,认为属于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10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和举报,请求退货、退赔费用、赔偿损失,且酒店需给其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10月28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常德**大酒店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事实,该过程制作有现场笔录。2024年11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立案决定反馈,不立案原因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11月15日,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作出反馈,内容主要为:被申请人安排了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3日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事实,酒店的熨衣设备及护发素有专柜保存。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投诉281次,举报281次,并非为正常生活需要而投诉,而是以索赔为目的的投诉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相关调查处置情况不予告知。申请人不服上述不予立案决定反馈,遂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1月1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王**投诉常德**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案反馈内容决定、不服被申请人同年11月1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王**举报澧县****的的不予立案决定反馈、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1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王**举报澧县****餐饮二店的的不予立案决定反馈,于同年11月21日分别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

1.关于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作为澧县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进行处理和认定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进行了核查,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不予立案结果,程序合法。

2.关于违法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过核查,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有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事实,其熨烫设备及护发素也有专柜保存,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遂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虽然举报单有“不立案原因”一栏,但并无法律明确要求说明和填写,且被申请人已告知了不予立案结果,并不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1.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11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王**举报常德**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不予立案决定反馈;

2.驳回申请人第二、三项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8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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