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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4〕75号

发布时间:2025-01-02 15:50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王**,男,汉族2000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西省河津市,现住山西省运城市

被申请人: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湖南省澧县津澧大道1155号。

法定代表人:文军,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王**投诉常德**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案反馈内容决定,于同年11月21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11月22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5日作出的关于王**投诉常德**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案反馈内容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该投诉事项。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其于2024年10月15日入住常德**大酒店,后发现该店没有护发素、熨衣设备和熨裤机等,与美团平台描述不符,属于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后,于2024年11月15日作出结案反馈内容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具有法定处理投诉的职权且此案属于受理范围,明显属于主观臆断恶意不受理电请人的投诉。该决定内容违法,应予撤销。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明、12315平台截图、入住房间照片及订单截图、与前台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其于2024年10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12315平台投诉单,投诉常德**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服务与其在美团平台描述不符,不能提供其宣传的护发素与熨烫设备。10月28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常德**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核查,被投诉举报人现场展示了其客房部及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配备有相关物资与设备。经查,申请人当时询问相关物资时,是因为酒店内部人员沟通误会,故未给申请人提供。执法人员后联系申请人与酒店进行调解,申请人要求退还房费,酒店方拒绝了该诉求,最终协商无果,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被申请人经核实,被举报人不存在虚假宣传问题,决定不予立案。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案涉不予立案决定。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现场笔录、被投诉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电话截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5日入住常德**大酒店,后发现该店并没有美团平台宣称的有护发素、熨衣设备和熨裤机等,描述与实际不符,认为属于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10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和举报,请求退货、退赔费用、赔偿损失,且酒店给其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10月28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常德**大酒店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事实,该过程制作有现场笔录。2024年11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反馈,不立案原因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11月15日,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作出案涉反馈,内容主要为:被申请人安排了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3日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事实,酒店的熨衣设备及护发素有专柜保存。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投诉281次,举报281次,并非为正常生活需要而投诉,而是以索赔为目的的投诉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相关调查处置情况不予告知。申请人不服上述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反馈,遂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1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王**举报常德**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不予立案决定反馈、不服被申请人同年11月1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王**举报澧县****的的不予立案决定反馈、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1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王**举报澧县****餐饮二店的的不予立案决定反馈,于同年11月21日分别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

1.关于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作为澧县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进行处理和认定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进行了核查,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不予受理结果,程序合法。

2.关于违法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投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过核查,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有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事实,其熨烫设备及护发素也有专柜保存,且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投诉281次,举报281次,并非为正常生活需要而投诉,而是以索赔为目的的投诉行为,认为其不符合受理条件,遂依法决定不予受理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1.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11月1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王**投诉常德**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案反馈内容决定;

2.驳回申请人第二项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8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五)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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