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决定书 澧政复终决字〔2024〕14号
申请人:郭**,男,195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澧县闸口乡。
委托代理人:王烨新,男,系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澧县自然资源局,住所澧县津澧大道东段291号。
法定代表人:赵新春,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遂于2024年11月7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9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特此通知。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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