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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1-22 16:20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申 请 人:洪**,男,族,19631021日出生,住址澧县梦溪

委托代理人:王礼,男,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澧县梦溪镇人民政府,住所澧县梦溪镇梦溪寺社区。

法定代表人:周传智,镇长。

申请人洪**不服被申请人澧县**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12月2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同年12月3日依法受理后,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逾期不处理申请人履职申请书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履职申请书进行处理答复。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2024年9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出《履职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责令***社区村支两委对***社区二组“2**国道两侧调规的27亩建设用地”27.2万元补偿款和2023年沙厂、殡仪馆、育秧基地征收补偿款以及前述全部补偿款的利息,通过召开***社区二组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的方式民主决议处理方案。被申请人2024年9月16日签收,至今未答复,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属于未依法履职,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明、《履职申请书》、邮件交寄单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

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洪**于2024 年9月16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0日由武装部长、政法委员带队前往***社区对该申请事项进行督办,当面向社区交办,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提出的相关补偿款及利息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合法合规分配,并向被申请人提交依法通过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等民主决议的分配处理方案和会议程序,公开分配方式、分配明细。在社区未及时履行职责时,被申请人又于2024 年12月9日再次向***社区送达书面《督办通知》,责令其依法公布分配处理情况,并告知社区如果对所责令的补偿及分配事实有异议,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镇政府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社区后期如向镇政府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镇政府将依法告知申请人。如社区未能提供且未进行补偿款的分配,申请人认为社区侵害其合法权益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被申请人履职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被申请人已经于2024年9月20日对***社区居委会进行督办,并要求社区依法公布。法律并没有规定责令必须以书面形式完成,被申请人以现场当面督办的方式责令社区依法公布,并无不当之处。被申请人在接到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又再次以书面形式责令***社区依法公布,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综上,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相关法定职责,处理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确认。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督办通知》、《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

审理查明:2024年9月14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邮寄了一封《履职申请书》(快递单号:1253353744010,收件人:**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收件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澧县G2**与梦园路交叉口正西方向353米澧县**镇人民政府),该申请书中所载明的申请事项为:请求澧县**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责令***社区村支两委对***社区二组“2**国道两侧调规的27亩建设用地”27.2万元补偿款和2023年沙厂、殡仪馆、育秧基地征收补偿款以及前述全部补偿款的利息通过召开***社区二组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的方式民主决议处理方案。同年9月16日,该《履职申请书》被签收,签收人为“办公室门口”。至2024年12月2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未就该《履职申请书》作出任何答复。

另查明,2024 年12月9日,被申请人向***社区送达了书面《督办通知》,责令***社区依法公布分配处理情况,并告知其如果对所责令的补偿及分配事实有异议,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镇政府提交相关证据材料。12月11日,被申请人又向申请人送达了《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告知了申请人前述处理情况。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可见,被申请人做为申请人所在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反映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况,具有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的职权。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作出答复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 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9月14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澧县**镇人民政府邮寄了一封《履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事项明确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责令***社区村支两委对***社区二组“2**国道两侧调规的27亩建设用地”27.2万元补偿款和2023年沙厂、殡仪馆、育秧基地征收补偿款以及前述全部补偿款的利息,通过召开***社区二组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的方式民主决议处理方案。邮政查询结果显示,被申请人已于同年9月16日签收了该《履职申请书》。但直至2024年12月2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仍未就该《履职申请书》向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虽然被申请人辩称“法律并未规定责令必须以书面形式完成,被申请人以现场当面督办的方式责令社区依法公布,并无不当之处”,但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已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以其它形式履行了法定职责。故,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在复议案审理过程中,于2024 年12月9日向***社区送达了书面《督办通知》,责令该社区依法公布分配处理情况,并于12月11日向申请人送达了《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告知了申请人相关处理情况,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故再责令被申请人履职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作出答复违法;

2.驳回申请人的第二项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8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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