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5〕2号
申请人:何**,男,汉族,1989年11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东海县,现住江苏省连云港市。
被申请人: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湖南省澧县津澧大道1155号。
法定代表人:文军,局长。
申请人何**不服被申请人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反馈,经补正于同年12月25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12月25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反馈,责令重作。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其于2024年10月30日在天猫商城购买的鸡眼贴,到货后发现无任何备案信息,翻译后发现产品产地为国外,销售需要符合国内法律法规,但该产品无任何中文标签和备案信息,故在12315平台举报澧县****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12315举报编号1430723002024110726828591)。因商家发货地、退货地全部都在湖南省常德市澧县,申请人依法举报到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简单粗暴回复申请人的不予立案理由是执法人员到公司注册地调查后发现该公司未在注册地址办公,工商登记信息里的联系方式联系不到人,所以不立案。申请人对此结果表示不认可,理由是该商家利用虚假信息注册营业中,未在营业执照注册地办公的,应当依法将该商家营业执照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但被申请人不作为,执法不严格,截止2024年12月4日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内查询到该商家营业执照还没有被依法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内,属于执法不严,严重不作为,申请人会提交相关凭证。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商家的发货地和退货地,包括营业执照所在地常年在澧县,故被申请人具有管辖权限,且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的内容简单粗暴,未能依法告知申请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应当如何维权和找哪个部门解决,要求被申请人撤销不予立案决定,重新受理举报内容。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明、全国12315平台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购买商品照片及付款截图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其于2024年11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在湖南市场价格举报平台的举报单,称其于2024年10月30日在天猫商城澧县****有限公司购买的鸡眼贴,到货后发现产品上无任何中文说明,无生产厂家信息,无备案信息,申请人举报澧县****有限公司销售未备案、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请求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一下的罚款;如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则请求按照货值金额的5倍以上20倍以下进行罚款。立案查处,并给予申请人相应奖励。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高度重视,于2024年11月8日组织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被举报人的经营地址位于湖南省澧县**街道**居委会*****29栋1*0*室,其经营场所大门紧闭,被申请人一直无法与该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对实际经营场所不能确定,因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供所购商品为医疗器械的相关结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购买商品属于医疗器械,被申请人不能判定所举报的商品属于医疗器械。
2024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于次日再次到被举报人的经营地址,并联系了该小区物业,找到了被举报人,到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内摆放有:洁沃鸡眼贴,上面贴有中文标签,原产国:德国,生产商:***公司,总经销:***(北京)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3号3幢3层308B,电话:010-87856785,包装:8片,限期使用日期:2025年10月31日。被举报人提供有***(北京)医疗技术公司的授权书、营业执照等资料。根据被举报人提供的资料证实,其销售的鸡眼贴相关属性为:其他胶粘敷料及有胶粘涂层的物品,非药品或医疗器械,且贴有中文标签。
另查明,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累计投诉9次,举报145次。申请人以消费者名义进行举报的案件数量巨大,其购买商品的目的明显非日常生活所需,并非一般的消费者。结合以上调查结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被申请人决定不立案。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尽到法定职责,符合法定市场监管处罚程序和原则,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被举报人营业执照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1日在天猫商店洁沃医疗器械专营店购买德国进口无痛鸡眼贴2份,共付款119.8元,收货后发现购买的产品上无任何中文说明,无生产厂家信息,无备案信息,遂于11月7日在湖南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上举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到被举报人的经营地址(湖南省澧县**街道**居委会*****29栋1*0*室)检查,但其经营场所大门紧闭,无法与该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因无法与被举报人取得联系,且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购买商品属于医疗器械,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7日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2024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再次到被举报人的经营地址,经联系小区物业后找到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有***(北京)医疗技术公司的授权书、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首都机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等资料。2025年1月8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结果,认定申请人举报商品为其他胶粘敷料及有胶粘涂层的物品,非药品或医疗器械且贴有中文标签,决定不予立案。2025年1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澧县****有限公司不予立案的回复》。2025年1月14日,被申请人通过EMS(1255306453100)将《关于对澧县****有限公司不予立案的回复》邮寄给申请人。
再查明,被举报人澧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段**,其在经被申请人核准变更公司信息时遗漏企业联系号码,现已变更正确的企业联系号码。
本复议机关认为:
1.关于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作为澧县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进行处理和认定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进行了核查,并通过平台告知了不予立案结果,程序合法。
2.关于违法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依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核查,属于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不予立案。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确需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7日收到申请人举报,实地核查发现被举报人注册经营地址为私人住宅,且无法电话联系被举报企业。在无法联系被举报人,不能核实申请人举报产品是否存在问题的情况下,根据一般社会人的经验常识,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案涉鸡眼贴属医疗器械,经审批在法定期限内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投诉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在能联系上被举报人后于2024年12月26日进行了调查、询问,综合全案证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决定不立案,亦无不当。被申请人针对被举报人的两次调查结果虽然一致,但其事实理由不同,故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8日再次决定不予立案后,于2025年1月14日对申请人进行了第二次调查结果的告知,该做法合法合规。
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7日因无法联系被举报人决定不予立案,其应在同年12月12日前将被举报人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此确属履职不完全,但被申请人其后在调查中已查明相关情况并责令被举报人及时更新工商登记信息。该项履职不影响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之结果,属于被举报人工商登记信息不全的处理程序,与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无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反馈。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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