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决定书 澧政复终决字〔2025〕1号
申 请 人:澧县****酒店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澧县。
法定代表人:何**
被申请人: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澧县澧浦北路行政中心3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红霞,局长。
第三人:朱**,男,汉族,1967年2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8月29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4〕澧工伤不予认字02号),于2024年10月28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1月7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特此通知。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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