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决定书 澧政复终决字〔2025〕4号
申 请 人:澧县****局,住所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永兴寺社区州后街2号。
法定代表人:肖*
被申请人: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澧县澧浦北路行政中心3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红霞,局长。
第三人:董**,男,汉族,1965年4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202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24〕湘工伤不予认字575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4年12月12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1月15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特此通知。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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