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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澧政复不受字〔2025〕2号

发布时间:2025-02-21 09:36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郑**:

2025年2月9日,你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就其于2024年10月29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申请国家赔偿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回复》时已告知你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故,你若不服上述《回复》,应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即你签收该《回复》之日:2024年10月31日)起六十日内(即2024年12月31日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本案案涉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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