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决定书 澧政复终决字〔2025〕5号
申请人:刘**,男,汉族,1983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岳阳县,现住湖南省岳阳市。
被申请人: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澧县澧西街道 津澧大道西段1538号。
法定代表人:曹龙,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日作出的430723290047212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3月26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特此通知。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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