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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5〕15号

发布时间:2025-05-09 11:14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庹*,男,汉族,1985513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

委托代理人:祝**,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澧县分局,住所澧县翊武西路1268号。

法定代表人:王辉,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遂于2025年2月24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5年2月27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并听取了申请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书面答复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申请人系澧县****大厦项目的业主,为核实该项目运行过程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该项目信息。申请人通过EMS物流官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4日已经签收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答复日期早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逾期未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作出答复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不服,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立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身份证、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市局转交的《关于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申请要求公开**•**大厦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部门审批意见信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被申请人安排专人对此事进行了回复,其中申请要求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部门审批意见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范围,已将相关材料书面寄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不属于我局信息公开范围,也一并做了说明。2024年11月27日在请示过市局审批办主要负责人后,被申请人将回复材料以书面形式转寄给市局审批办。该申请回复受行政服务中心邮政系统影响,该回复实际寄出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邮政凭证截图、微信记录截图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

审理查明:2024年11月22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大厦项目的(1)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2024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签收该《申请表》。2025年2月24日,申请人以一直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为由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再查明,2024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转交的《关于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该申请要求公开**•**大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审批意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7日向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发送电子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文书》及相关资料,2024年11月29日寄出上述文件纸质档。

另查明,2025年4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关于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回复》。

2025年4月2日,本复议机关听取了申请人意见。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1.被申请人有作出政府信息答复的义务。澧县人民政府官网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模块,明确写明了被申请人办公室承办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事宜并向公众公示了邮寄地址和联系方式。申请人依据官网公示信息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11月24日签收,但至今仍未回复。2.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和澧县分局并非同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主体,被申请人与市级的工作文件内部流转涉及其内部管理,申请人并未收到加盖被申请人公章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文件,市级答复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向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履行了其答复义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逾期未答复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纠正。

本复议机关认为:

本案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案件,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有作为义务和是否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系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但作为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权,能够负责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本案中,申请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分别向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和被申请人澧县分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2日先收到市局转交的《申请》,于2024年11月24日签收申请人的《申请》。2024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将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资料邮寄给市局。2025年4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答复材料。被申请人具有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相关职权,其收到自己职责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给予申请人回复,或告知其系重复申请不予处理,被申请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回复,系程序违法。另,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4月9日依法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材料,再责令其履职已无意义,且申请人早已通过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获取到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的超期履行对申请人的权利未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7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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