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5〕16号
申请人:庹*,男,汉族,1985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
委托代理人:祝**,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澧县澧浦街道澧浦北路政务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宗华,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8日作出的澧住建依复〔2024〕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5年2月27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并听取了申请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澧住建依复〔2024〕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其系澧县****大厦项目的业主,为核实该项目运行过程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该项目信息。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3日收到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申请人认为该答复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以申请公开的表4“初步设计批复”属于内部工作流程信息为由拒绝公开,违法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内部信息与过程性信息的定义不一,“初步设计批复”应属过程性信息,而过程性信息不应是信息公开中绝对的例外,如果公开的需要大于不公开的需要,就应当公开。2.被申请人以“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表4的项目负责人终身承诺书、表5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直接发包备案文件”的行为违法。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不涉及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并且开发商公司也不能对以上信息采取保密措施,这是其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开展合法经营的前置手续,不涉及商业秘密,相关信息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即使被申请人认为该项目涉及商业秘密,也应当向申请人提供:⑴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意见书》;⑵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意见书》及其合理理由;⑶关于“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论证报告。此外,如果被申请人认为申请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会损害第三方合法利益不同意公开,应当根据该条款询问第三方意见,并结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充分说明涉及其公司商业秘密的具体理由,否则,应视为不能完全符合商业秘密而不具备不予公开的条件。再次,即使相关申请内容确属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被申请人应当审查公开申请内容是否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并说明如何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也不涉及侵犯个人隐私等权益,应当予以公开。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身份证、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回复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重新作出回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7年10月17日,申请人与案外人湖南常德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常德市澧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申请人购买该公司开发建设的****大厦项目中的第*幢*层***号商品房一套。双方履行合同后,申请人为查验自身信息,于2024年11月2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申请表,要求公开****大厦建设项目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7日向**公司发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澧住建依告〔2024〕第2号)。2024年12月13日该公司进行书面回复,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逐条回应。2024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组织进行了会商研判,并根据会商研判的意见依法于2024年12月18日作出澧住建依复〔2024〕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12月20日寄出。申请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认为其已依法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1.2024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专门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分析研判,并征询了第三方意见。针对“表4(项目负责人终身承诺书)、表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涉及文件审查备案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直接发包备案文件)”申请公开的内容,案外人**公司认为涉及其商业秘密及多名重要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信息、证书编号及手机号码等个人隐私敏感信息,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被申请人对此亦认可,且项目终身承诺书、施工合同、许可申请表、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发包备案文件等,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开发建设,现该项目早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公司不同意公开的理由充分、合理,遂决定不予公开。针对表4中(初步设计批复)申请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认为,该文件由14个县政府部门联合审查,属于跨部门协作的决策流程文件,包含部门间的意见、审核标准等内部管理信息,符合过程性信息特征,因此决定不予公开,并详细说明了理由。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针对“表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表4(建设单位营业执照)、表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报告书)”,上述信息属于被申请人掌握的信息,依法同意予以了公开。据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及时送达申请人。以上事实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全面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职责,该行政行为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其主张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1.被申请人关于“初步设计批复”的答复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维持。首先,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初步设计批复”属于内部过程性信息,在复议申请书中申请人亦认可了认定过程性信息的标准是信息形成的时间节点,而非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的时间节点。其次,该信息是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许可审批职能过程中获取,并应归入行政许可案卷保存的信息,即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属于可以不公开的信息,况且案涉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相关信息应当公开的情况下,是否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属于被申请人自由裁量权范围,决定不予公开于法有据。2.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对因涉及案外人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予公开的信息,已经详细说明了不予公开的理由。2025年3月3日,被申请人再次组织人员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施工许可申请表、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发包备案文件”等内容认真讨论、研判,结合案外人**公司的意见,认为在该建设工程项目早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公开此类信息可能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3.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信息,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已向申请人明确告知了可能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正当合法。
审理查明:2024年11月22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5份,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大厦项目的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招投标备案及申报文件,包括:⑴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⑵立项批复、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⑹不动产登记证、⑺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意见书或防空工程建设审批表、⑻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⑼招标代理合同、⑽工程投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⑾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响应情况、⑿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⒀评标报告、⒁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⒂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备案表(社会投资)、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⑴消防设计文件、⑵重新办理的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改变使用功能;外立面设计方案)、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⑸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前置文件,包括:⑴项目负责人终身承诺书、⑵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⑷建设项目立项文件、⑸初步设计批复、备案文件、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文件、⑺人防审批文件;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申请文件,包括: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含消防设计)、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⑷建设工程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⑸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⑹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方案、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⑻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文件、⑼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施工合同、⑾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报告书。以上申请文件,申请人备注“请提供彩色复印件、答复文件需加盖公章”。
2024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签收该系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4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向**公司送达澧住建依告〔2024〕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2024年12月13日**公司回复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主要内容为:一、关于申请人申请的表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表4“建设单位营业执照”、表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报告书”;二、表4“项目负责人终身承诺书、初步设计批复”、表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直接发包备案文件),该公司不同意公开。具体理由如下:项目负责人终身承诺书、直接发包备案文件涉及该公司多名重要工作人员身份信息和证书编号等个人隐私敏感信息,初步设计批复属于公司商业秘密,此信息公开会对该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直接发包备案文件涉及我公司对该项目的投资金额和合同价格,属于该公司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此外,上述确认函还对案外人李*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予以了说明。
2024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李*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召开会议研究。2024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澧住建依复〔2024〕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内容主要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表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表4(建设单位营业执照)、表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报告书)依法予以公开并提供复印件;对表4(“项目负责人终身承诺书”涉及承诺人身份证号码等个人隐私敏感信息、“初步设计批复”属于内部工作流程信息)、表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涉及企业的技术秘密、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直接发包备案文件”涉及多人身份证号码等个人隐私敏感信息以及企业的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依法决定不予公开;对“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易地建设审批意见及前置文件;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文件;人防工程改造许可决定文件及申请文件”不掌握,告知向可能掌握的澧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法获取;对“表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具体内容)、表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建设项目立项文件、人防审批文件)、表5(建设工程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掌握,告知向可能掌握的澧县消防救援大限、澧县自然资源局、澧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法获取;对表2(招投标备案及申报文件等具体内容)、表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文件)、表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进行了检索查找但不存在。该答复已于2024年12月23日送达申请人。
本复议机关认为:
本案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争议焦点是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是否符合合法合规:即申请公开的涉案政府信息是否涉及第三人商业秘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作区分处理。换言之,针对以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案件,应审查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事由是否准确、是否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是否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根据前述规定,除非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既可以事先征求第三方意见,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区分处理后,迳行作出告知而无需征求第三方意见再予答复,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知情权与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平衡。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人商业秘密的,应当提供得出该判断的证据和依据,履行书面征求第三人意见的法定义务,并对相关信息是否可以进行区分处理、区别公开作出判定和说明,既不能直接代替第三人作出决定,也不能直接以第三人不同意公开为由不予公开,否则确有未能全面履行职责之嫌。
本案中,案涉建设项目系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非运用公共资源实施的社会公益性工程,且该建设项目已经完工,相关商品房已交付,并未出现烂尾楼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所以本案的政府信息未涉及公共利益。被申请人书面征询案外人**公司意见。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之项目,**公司书面回函以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会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明确拒绝公开的信息为:项目负责人终身承诺书、初步设计批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直接发包备案文件。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据此,初步设计批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可能属于案涉建设项目与技术有关的结构、材料及其有关文档等技术信息和涉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销售、财务、招投标材料等经营信息。被申请人召开专题会议对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进行研究讨论,并对第三方公司的最终回复意见进行审核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在案涉答复书中进行区分处理:拒绝公开的提供了拒绝的根据,并说明了不公开的理由,对此,申请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反驳;可以公开的,案涉答复书中明确公开内容并逐一予以提供;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告知了申请人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不存在的,告知了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该《答复书》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答复内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设计批复应为过程性信息而非内部信息应予公开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无论是内部事务信息,还是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都属于法定可不予公开的范围,且初步设计批复同属于**公司明示不予公开信息,被申请人依法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提供“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论证报告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本案中,被申请人认为公开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后,向第三方出具征求意见告知书,并根据第三方的回复意见进行会商研判,并经集体讨论后作出案涉答复书,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6号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申请信息予以公开的复议请求,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澧住建依复〔2024〕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7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