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5〕25号
申请人:冯**,男,汉族,2000年2月28日出生,住址山西省太原市。
被申请人: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湖南省澧县津澧大道1155号。
法定代表人:文军,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未告知投诉事项是否受理,遂于2025年4月24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5年4月29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未告知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其于2025年3月25日以挂号信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澧县**网吧**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被申请人于同年3月26日签收。从签收之日起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明、挂号信截图、《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复印件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
被申请人答复称:其于2025年3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于2025年3月28日至2025年4月9日组织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澧县**网吧****分店、澧县**网咖、澧县**网咖、澧县**电竞店、澧县**电竞馆、澧县**电竞酒店、澧县**网咖****分店、澧县**网吧**店、澧县**网咖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发现以上9家经营单位用于经营活动的微型计算机(电脑)均为组装兼容机,未经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被投诉举报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4月27日,被申请人决定对以上9家经营单位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因被申请人受理投诉举报主体较多,需逐一进行调查取证,疏忽了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后于2025年4月30日将受理、立案情况发邮件告知了申请人。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关于冯**投诉举报的回复》及邮件截图、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
审理查明:2025年3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挂号信,投诉举报澧县**网吧**店使用的所有电脑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次日,被申请人签收该挂号信。2025年3月31日,被申请人到被澧县**网吧**店的经营场所(湖南省澧县**街道**居委会**路**一期1**、1**、1**商铺)检查,现场发现该店用于经营活动的微型计算机(电脑)均为组装兼容机,未经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4月14日,被申请人对澧县**网吧**店委托代理人汤**进行了询问调查。4月14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核查期限。4月24日,申请人因一直未被告知其投诉事项是否受理,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遂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5年4月27日,被申请人决定对澧县**网吧**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的微型计算机的违法行为立案处理。4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的邮箱送达《关于冯**投诉举报的回复》,告知其9个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其中:针对申请人要求退费并赔偿损失的诉求,因澧县**网吧**店拒绝调解,终止调解;针对澧县**网吧**店涉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微型计算机(电脑)的行为,决定予以立案查处。
本复议机关认为:
本案是不作为案件,其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以澧县**网吧**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的产品为由,向被申请人寄出《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其内容是认为案涉商家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而非发生了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被申请人解决该消费争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应属“举报”,被申请人应依据举报流程处理。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6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件,于3月31日、4月14日对举报事项进行了核查。4月14日,被申请人延长核查期限。4月27日对澧县**网吧**店作出立案决定。2025年4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箱投递《关于冯**投诉举报的回复》,告知申请人9项举报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核查期限(2025年5月12日)和法定告知期限内(2025年5月19日)内依法履行了法定核查、立案、告知等程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2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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