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澧政复不受字〔2025〕3号
张**:
你于2025年5月9日以澧县自然资源局为被申请人,就其作出的澧自然网信答复字〔2025〕05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复议请求第一项载明的是澧县自然资源局网回〔2025〕05号《关于安慈高速征地拆迁问题的回复》,但您未提供该回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后认为,上述《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的内容是针对您反映的信访相关问题的调查回复,其告知内容分为基本事实、调解情况、处理情况三部分,基本事实与调解情况为调查事实的陈述,处理情况告知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受法律保护,并且已产生了〔2024〕湘07行初62号《行政判决书》这一生效判决,且〔2024〕湘07行初62号《行政判决书》已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1月3日作出、亦早已生效的〔2024〕湘行终1054号《行政判决书》予以维持,认定您与政府征拆实施部门协商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已依约全部履行完毕,您在行政诉讼及之前的复议程序中,均未能举证证明您的合法的补偿安置权益受损。故,澧自然网信答复字〔2025〕05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未对您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若您不服,可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向上一级信访机关申请复查。
综上所述,您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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