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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澧政复不受字〔2025〕4号

发布时间:2025-06-05 11:45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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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于2025年5月9日以澧县自然资源局、澧县澧南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提出6项复议请求。本机关经审查后认为:

1.您请求确认澧县自然资源局、澧县澧南镇人民政府在2018年征拆拆迁中存在未依法公告征地拆迁安置方案、未依法评估补偿、未履行行政允诺、未落实农拆户头费及基础设施费、未保障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违法。该项复议请求实质是您认为2018年安慈高速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合法,其请求已过复议期限。而且,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1月3日作出的已生效的〔2024〕湘行终1054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您与政府征拆实施部门协商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已依约全部履行完毕,您在行政诉讼及之前的复议程序中,均未能举证证明您的合法的补偿安置权益受损。

2.您请求责令澧县自然资源局、澧县澧南镇人民政府依法公开2018年征地拆迁的安置方案、征补决定文件及相关公告。

3.您请求确认村委会收取4.8万元宅基地“基础设施费”无法律依据、责令澧县自然资源局、澧县澧南镇人民政府履行监管职责,退还费用并公开分配明细,同时依法落实农拆户头费补偿。

4.您请求责令澧县自然资源局、澧县澧南镇人民政府履行2018年“打造乡村振兴亮点工程”承诺,公开专项资金收取明细及工程实施方案。

上述复议请求2-4,您并未提供相关行政机关作为或不作为的证明材料,复议机关无法判断行政机关有无不作为行为。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您可直接向相关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于“宅基地基础设施费”和“打造乡村亮点工程”承诺等,建议您整理相关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案涉村委会、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因以上复议事项均为2018年之行政行为,有已过复议期限之嫌,建议您收集整理资料后寻求其它法律途径救济。另,关于对村委会监督职责,澧县自然资源局无此职权,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村委会未及时公布应当公布事项,其监督责任主体为澧县澧南镇人民政府,建议您直接申请澧县澧南镇人民政府履职。

5.您请求责令澧县自然资源局、澧县澧南镇人民政府对未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落实权属证件。该项请求未明确“未征地”具体指向的地块和土地属性,也未提供行政机关作为或不作为的相关证明材料。且该项请求责任主体为澧县自然资源局,建议您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后直接申请澧县自然资源局履职。

6.您请求复议机关确认您家属5人(3个独立户口本)的拆迁安置资格,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保障您及家属的长远生计和后续生活。该项复议请求超越了行政复议职权,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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