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决定书 澧政复终决字〔2025〕6号
申请人:卢**,男,汉族,1990年7月14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六安市。
被申请人: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津澧大道1155号。
法定代表人:文军,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5月10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5月27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特此通知。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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