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水罚决〔2025〕2号
澧县星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女,身份证号码:340406198207******,授权负责人:赵**,男,身份证号码:341124198906******,家庭住址:安徽省全椒县武岗镇武岗村*组*号,电话号码:136656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对澧县星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梦溪镇凡家铺村余家河堤防管理范围内建设光伏发电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澧县星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在梦溪镇凡家铺村余家河堤防管理范围内建设光伏发电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2.55亩),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的防洪标准、河势稳定、行洪畅通等内容进行审查同意,就进行了开工建设行为。
上述情况有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影像照片资料、澧县湖区水利管理站出具的《关于对梦溪镇余家河光伏电站部分区域在余家河堤防管理范围内的说明》、澧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备案证明》、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澧县分局《关于澧县星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拟选坑塘水面规划选址意见的回复函》、湖南省澧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澧县星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拟选坑塘水面规划选址意见的回复函》、澧县林业局《关于澧县星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拟选坑塘水面林业保护用地审查的回复函》等证据证实。
2025年4月24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澧县星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澧水罚(听)告〔2025〕2号”,当事人表示“要求听证”。2025年5月7日在澧县水利局2楼会议室就澧县星能能源科技在梦溪镇凡家铺村余家河堤防管理范围内建设光伏发电设施举行听证会,并形成了听证报告,该报告呈报局党组和案审委员会集体研究讨论。
本机关认为澧县星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在梦溪镇凡家铺村余家河堤防管理范围内建设光伏发电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情形。
综上所述,本机关依法对澧县星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1、按照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内容采取补救措施;补办审查批准手续;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行政处罚金额,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澧县政务中心5号楼2楼水利局窗口。逾期不缴纳,每日按行政处罚金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郑自强
联系电话:0736-3221361
联系地址:澧县澧阳南路5号
澧县水利局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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