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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5〕28号

发布时间:2025-07-01 17:41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刘**,女,汉族,19839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

被申请人: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澧县澧西街道 津澧大道西段1538号。

法定代表人:曹龙,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针对湘J*9**6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不按规定停车”而作出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同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复杂,审理期限依法延期了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针对湘J*9**6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不按规定停车”而作出的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2025年3月13日16时左右,申请人驾车至澧县实验小学接孩子放学,在澧县洗墨池路与红领巾交叉路口实验小学旁,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不按规定停车”,并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由于该处停车位被做生意的小摊贩挤占,导致申请人无法将车规范停放,故申请人不服,认为案涉行政处罚有失公平公正、缺乏人性化考虑,遂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明、交管12123平台截图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违反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申请人记录案涉违法行为的技术监控设备,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设计、施工的,再经过各级审批,且向社会公示,已经持续正常记录违法停车6年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2.被申请人技术监控设备所抓拍的案涉违法记录,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请澧县人民政府维持案涉处罚。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电子监控记录详细信息、机动车违法查询结果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审理查明:2025年3月13日16时40分左右,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湘J*9**6的车辆至澧县澧州实验小学接孩子放学,在将车辆停至澧县洗墨池路与红领巾交叉路口实验小学旁期间,被此路口电子监控抓拍。违章记录显示:2025年3月13日16时43分,湘J*9**6小型轿车在澧县洗墨池路与红领巾街交叉路口不按规定停车;照片显示:该路段(路名:洗墨池路,路段:澧阳路—护城路)为严管路段,并设立有禁止停车的标志牌,且根据照片可以看出,申请人停车路段旁另划有停车位可以停车。被申请人认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所抓拍的图片能清楚、完整反映湘J*9**6小型轿车不按规定停车且在禁停路段停车已超过三分钟的事实,遂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违反道路交通信号在城市严管路段停车的”违法行为。同日,被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平台向申请人推送了违法短信通知,内容主要为:对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停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本复议机关认为:

1.关于本案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澧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辖区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的职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第十九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后五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证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当日,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申请人不按规定停车的违法事实进行确认后,已通过“交管12123”平台向申请人推送了违法短信通知,告知了申请人其违法事实及相应处罚,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关于本案事实的认定和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第(十七)项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一百元罚款。本案中,申请人驾驶号牌为湘J*9**6的小型轿车在有清晰禁停标牌的严管路段不按规定停车,且临时停车已超过三分钟,其行为已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针对湘J*9**6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不按规定停车”而作出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0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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