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5〕33号
申请人:赵**,男,汉族,1954年4月1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澧县。
被申请人:澧县卫生健康局,住所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解放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石敏,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2月26日作出的《关于赵**申请在***镇开设村卫生室问题的回复》(以下简称“226回复”),于同年3月13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5年3月19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复议机构依法听取了申请人意见并延期审理了30日,期间申请人申请听证,复议机构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组织听证的案件且案件法律事实清楚,不予组织听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226回复”;2.根据其中医执业医师证注册在***镇卫生院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适当的安排(包括注册医院或原***镇社区居委会卫生室等)做中医药服务工作;3.望得到被申请人的基本生活救助。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其于1970年起一直在赤脚医生、乡村医生岗位上工作四十余年,《乡村医生管理条例》实施后第一次乡村医生注册登记时,因当地卫生部门的领导未及时通知申请人而错失机会。2011年补办乡村医生登记时又因常德市卫生局未及时把资料送到省卫生厅,致使申请人未完成登记。此后反复到省、市两级卫生部门寻求救济,均未落实。申请人于2025年2月11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回***村卫生室执业,被申请人作出“226回复”。对此,申请人持有异议。1.关于“乡村医生执业资格问题”,“226回复”中引用法律与事实不符。“226回复”引用《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的医疗服务,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但申请人的中医执业医师证已经在***镇卫生院注册,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生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的精神,申请人的中医执业医师资格是符合到村卫生室工作的。2.关于“年龄限制”的问题。《湖南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四五行动实施方案》鼓励退休(60岁以上)中医医师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到基层执业服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类别医师执业注册后,可以在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按照注册范围开展相应诊疗服务。申请人在乡村医生岗位上超过四十年,并非从未从事过乡村医生,且实际情况中超过六十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大有人在。被申请人引用的《关于做好省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相关工作的通知》与“省工程方案”的实际情况不符,也与社会认识的“老中医”观念不符。3.关于执业范围限制的问题。被申请人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与“中医(专长)执业医师证书”作出类比无法律依据。4.关于村卫生室人员配置问题。被申请人称目前***镇行政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岗位已满员,实际上***镇社区居委会(村级)居民七千多人,现村医只有一名,并无专业的中医药技术人员,这与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纲要的每千人不少于一名标准配备乡村医生的要求相差甚远。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明、“226回复”、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乡村医生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226回复”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226回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申请人诉求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226回复”。1.关于乡村医生执业资格问题。⑴申请人执业注册失效。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申请再注册。申请人自2004年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再注册程序,执业资格已依法终止,执业证书已失效,依法不得继续执业。其后续取得的《中医(专长)执业医师证书》与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无直接关联。申请人《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于2024年1月19日注册在长沙******诊所至今,并未注册在***镇中心卫生院,也未与***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未建立劳动人事关系,不构成法定执业资格与岗位的绑定。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仅表明其具备开展特定病种诊疗的资格,不涉及乡村医生职业资格的授予,与村卫生室执业资格无关联。申请人主张其符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条注册条件,该条款适用于本条例公布前已取得乡村医生证书且符合特定条件的人员。⑵申请人已超出法定执业年龄限制。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全省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再聘用及注册。申请人主张“年龄限制不应适用于从业多年的老中医”,并引用《湖南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四五”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以证明鼓励退休中医医师到基层服务。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曾与县内公立医疗机构建立劳动人事关系,不存在退休一说,也未突破《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关于执业年龄及注册的强制性规定,不适用相关条款。年龄限制系基于乡村医生岗位对执业能力的客观要求,且湖南省卫健委文件明确规定“60周岁以上不予再注册”。申请人现年已71周岁,年龄超限属客观事实,无法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突破法定限制。⑶申请人的执业范围不符。申请人取得的《中医(专长)职业医师证书》明确限定执业范围为“胃脘痛”单病种。根据中医药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该证书不可直接替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依据,中医(专长)医师仅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出病种或技术范围提供综合医疗服务。村卫生室作为基层综合医疗卫生机构,需承担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等职责,申请人仅具备“胃脘痛”单病种诊疗资质,受限于单病种执业范围,无法满足村卫生室对乡村医生的综合服务能力要求,无法满足综合医疗服务需求。2.关于村卫生室人员配置问题。申请人引用“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纲要第五章第一节(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一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称***镇社区居委会仅有一名村医,不符合“每千人口配备一名乡村医生”的标准。经核查,***镇现有行政村均配有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岗位已满员,且尚有3名经本土化培养的合格人员待安置。***居委会已设立村卫生室并配有2名乡村医生,实际常住人口未达到“每千人口”需增配的标准,且现有卫生室人员配置符合辖区服务需求,申请人要求增设岗位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曾多次组织***镇卫生院、***社区与申请人协调,被申请人已提出合理建议:申请人可申请《中医诊所备案证》独立开设中医诊所,依法开展中医药服务,但申请人明确表示拒绝。关于申请人生活救助问题,被申请人曾于2016年与申请人协商达成一致,向申请人连续发放困难补助至2024年止,并已全额发放到位。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关于做好全省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相关工作的通知》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226回复”符合法律规定。
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湖南省澧县***镇社区居委会居民,1970年至2005年在***镇原**居委会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998年1月取得《湖南省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2005年,申请人外出。2011年,申请人申请湖南省乡村医生补办执业注册,《湖南省乡村医生补办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澧县***镇中心卫生院于2011年4月10日同意并签章,澧县卫生局于2011年5月3日同意签章。2016年1月15日,申请人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该证书使用说明载明:“取得本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授予证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可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2017年4月7日,申请人取得专业类别为“中药学”的执业药师的执业资格。2021年,申请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的执业医师资格。2025年2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了落款日期为“2025年2月11日”的《申请书》,向被申请人申请回***卫生室执业。2025年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226回复”。申请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复书提出以下意见:其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失效的责任不在申请人,是因为行政机关未及时告知且未及时跟进。申请人请求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处理。关于年龄限制,申请人认为湖南省卫健委《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表明“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不在本次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范围”。按照《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申请人不属于该限制条款限制范围。关于执业范围不符,根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其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疾病范围。第二十八条,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申请人认为其持有的中医(专长)执业医师证在基层卫生室医疗机构是完全可以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方法和已确定具体治疗病症范围内进行治疗活动。虽然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不能替代乡村医生证书,但在省内各级医疗机构(包括村卫生室)可以从事中医医疗治病。申请人的能力也满足村卫生室综合服务需求。
本复议机关认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三十条关于受案范围、受理条件的规定,结合申请人在其提交的落款日期为“2025年2月11日”的《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驳澧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复议答复书》以及其它在案证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之二,是寻求由被申请人安排其在澧县***镇卫生院或***镇社区居委会卫生室等医疗机构从事中医药服务工作,其实质是申请人寻求与这些医疗机构建立或恢复劳动关系,属于人事处理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而且,根据《湖南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显然被申请人并无安排申请人进村卫生室工作的相应职责。同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之三,是期望得到被申请人基本生活救助,但申请人并未向复议机关提供任何其向被申请人申请具体的、明确的“基本生活救助”的申请资料,且被申请人在澧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的机构职责中也无针对不特定群体开展基本生活救助的行政职责,故被申请人对此无不作为行为,申请人可依法向有权处理单位寻求救助。
其次,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之一是要求撤销“226回复”。申请人提交落款日期为“2025年2月11日”的《申请书》后,被申请人作出“226回复”,告知申请人因年龄超限、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失效、执业范围不符等原因不得开设村卫生室从事乡村医生执业,其实质涉及行政审批,显然未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书》内容进行回应,与申请人的诉求明显不一致。而且,“226回复”的理由与适用依据也不准确。因此,“226回复”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与村卫生室建立劳动关系且进行基本生活救助的申请并无相应法定职责,“226回复”主要事实不清、适用的依据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以及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1.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2月26日作出的《关于赵**申请在***镇开设村卫生室问题的回复》;
2.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驳回申请人的第二、三项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6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违反法定程序;(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