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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5〕36号

发布时间:2025-07-01 17:53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申 请 人程*族,19976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现住湖北省武汉市。

被申请人: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湖南省澧县津澧大道1155号。

法定代表人:文军,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同年5月22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于2025年3月27日通过挂号信(XA:32527398942)提交的举报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未将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期限内将案件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常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农家土猪油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2025年3月29日签收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但直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仍未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任何回复,申请人不服,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明、《投诉举报书》、EMS物流详情截图、购买商品照片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5年4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反映常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农家土猪油包装标签未标注保质期、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资质不明,且该食品有异味,疑似变质,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调查处理,并主张赔偿损失和举报奖励。同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被投诉举报人的经营场所(湖南省澧县**街道**社区**区A*栋*层)开展现场调查核实,经查,在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申请人所购买的农家土猪油,但申请人通过其网店购买的农家土猪油确系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经对被投诉举报人的法定代表人高*进一步询问了解到,其在网络平台上销售的农产品包括农家土猪油,属于公益助农活动,旨在帮助农户代销自产农产品,不获取任何利益报酬。被申请人遂当场对被投诉举报人销售未标注保质期及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资质食品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督促被投诉举报人召回销售违法食品的同时,积极与被投诉举报人沟通协商,组织调解,但被投诉举报人不认可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并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 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的规定, 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决定。

对于被投诉举报人销售未标注保质期及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农家土猪油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4月2日作出立案处理决定,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最终处理情况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请自行关注,被申请人不再对相关处理情况予以告知。5月27日,被申请人已将相关调解情况和立案情况邮寄给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已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尽到法定职责,符合法定市场监管处罚程序和原则,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关于投诉举报信的回复》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

审理查明:2025年3月24日,申请人在常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在抖音平台的“****特产”购买了“农家土猪油”一瓶,共支付22元,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存在未标注保质期、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资质不明、有异味、疑似变质等问题,申请人遂于2025年3月27日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书》一封(快递单号:XA:32527398942)向被申请人提出了投诉举报,其诉求为:赔偿,立案查处奖励。被申请人于同年3月29日签收了该《投诉举报书》。

2025年4月2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常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案涉产品,但申请人所购买的案涉产品确系被投诉举报人销售,被申请人遂当场对被举报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澧市监责改字〔2025〕A106号),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法定代表人高*调查询问,高*称其销售的案涉“农家土猪油”为助农产品,是帮助农户进行代销售,现已没有库存,且其未建立销售台账,以上制作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拍摄有现场照片,并提取了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等证据。同日,被申请人制作了《立案审批表》,决定对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农家土猪油未标注保质期及生产资质一案立案调查。5月15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决定立案,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5年5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投诉举报信的回复》,告知了申请人以下事项:1.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进行调查核实及相关调查情况。2.已对被投诉举报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3.决定终止调解的理由及法律依据。4.对于申请人的举报请求,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4月2日决定立案,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因处理情况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故不再另行告知申请人相关处理情况。该回复已于次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快递单号:1300696008512)寄出,申请人已于同年5月28日签收。

本复议机关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 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 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 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规 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 理。被申请人作为澧县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 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和认定的法定 职权 。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5年3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虽已依法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农家土猪油未标注保质期及生产资质”的违法行为予以了核查,并决定对其立案调查,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将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程序违法。本复议案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5月28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关于投诉举报书的回复》,告知了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已进行调查核实及相关调查情况;已对被投诉举报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决定终止调解及依据;对其举报事项已于2025年4月2日决定立案,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相关处理情况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故不再另行告知相关处理情况。需要指出的是,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并未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于举报的核查结果必须书面告知举报人,且本案也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的特殊情形,故被申请人选择将处理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而不再另行告知申请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本复议机关对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在期限内将案件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

2.驳回申请人第二项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9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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