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澧政复不受字〔2025〕5号
庹**:
您于2025年6月26日以澧县教育局为被申请人,向澧县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资料,请求责令澧县教育局为您补缴1992年9月至2005年7月间的社保费用,并要求享受职工养老待遇。经初步审查,本复议机关认为,您提供的《澧县*中聘用代课教师(幼师)、工友合同书》的合同双方为庹**与澧县第*中学;《关于我校临时职工庹登乾解聘前后的情况汇报》仅有第一页,无后文与落款,澧县教育局盖章处落款“复印属实”,从标题可推论该文件的制作主体为学校而非澧县教育局。2025年6月27日,本复议机关通知您补正被申请人澧县教育局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资料或你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职而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的相关资料。2025年6月30日,本复议机关收到您的补正材料,系澧县教育局于2013年12月24日行文的疑似信访回复文件,该材料没有第一页,第二页文字为反映的三个问题的调查情况,第三页文字内容为处理结论。该文件的结论部分载明:“1.庹登乾同志所反映的情况不实,不予支持。2.对于庹登乾的困难和病痛深表同情,该同志多次书信上访,一信多投。3.同意庹登乾同志向澧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该结论未对您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任何处理,且文件形成时间远超行政复议期限,故您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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