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决定书 澧政复终决字〔2025〕7号
申 请 人:常德*******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澧县。
法定代表人:宋**
被申请人: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澧县澧西街道津澧大道1155号。
法定代表人:文军,局长。
第三人:陈**,男,汉族,1983年1月22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1月16日作出的《不予登记通知书》(澧市监不予登字〔2025〕1号),于2025年3月18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5年3月21日依法受理,2025年5月13日依法延期审理,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于2025年6月17日依法中止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7月3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特此通知。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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