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澧政复不受字〔2025〕6号
王**:
2025年7月7日,你不服澧县自然资源局2025年6月11日作出的澧自然网信答复字〔2025〕26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意见书,并责令澧县自然资源局就2001年、2012年对你两次拆迁进行合情合法的补偿与赔偿。经审查,本复议机关查明以下事实:
一、2001年11月30日,根据城市规划和澧县工业园区建设需要,澧县征地拆迁事务所与你的丈夫黄**(身份证号432424************)签订了《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你家(1栋砖混结构房屋)需拆迁,补偿额为**175元。你家选择自主建房安置,补宅基地款**00元,另加填土费**0元、奖励***7元。同日,你和黄**签字领取了房屋拆迁补偿款****8元。2002年1月18日,黄**签字领取了房屋拆迁补偿款****4元。
二、2007年12月,澧县启动***扩建项目,因你家未积极配合拆迁,经澧县人民法院裁定,2008年9月你家房屋被强制腾迁后拆除。你家获得在澧县护城安置小区内一套131平方米的安置房,同时给予了补偿款**万元。
三、2011年12月27日,根据澧县****建设需要,澧县征地拆迁事务所与你的公公黄*甲(身份证号432424************)签订了《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黄*甲家总建筑面积为195平方米的2栋房屋(主体房为砖木结构,面积83平方米)需拆迁,补偿总额为****18元。2012年1月5日,黄*甲签字领取了房屋补偿款****18元,另领取了名义为“****征地拆补”款项*万元,共计****18元。
四、由黄*甲签字确认、登记日期为“2011年11月16日”的《(项目)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登记明细表》上家庭人口数列明李**、黄**、黄*、王**四人。
五、2012年4月20日,根据澧县****建设需要,澧县征地拆迁事务所与黄**签订了《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你家总建筑面积为98.5平方米的2栋房屋(主体房为砖木结构,面积98.5平方米)需拆迁,补偿总额为*****元。同日,黄**提交了《自行拆除房屋的申请报告》,并签字领取了房屋拆迁补偿款。
六、2013年东鹏陶瓷项目拆迁启动,你家0.612亩耕地被征收,黄**于2014年9月15日领取了补偿款****9元。
七、2015年12月16日,澧县人民政府澧西街道办事处向你送达了《关于王**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在“一、拆迁安置补偿情况”部分,明确告知了2001年因建工业园拆迁情况、2007年***征地再次拆迁情况、2012年因****项目你家朱家岗老屋所剩平房再次拆迁情况、2013年东鹏陶瓷项目你家0.612亩耕地的补偿情况。
八、落款日期为“2017年11月10日”《承诺书》载明:“我叫王**,现居住朱家岗社区,曾经历过多次拆迁(2001年工业大道、2008年***、2012年****),经多次请示领导并组织各部门会商,同意给予我按标准购买安置中型房一套,待房屋安置到位后,本人所有诉求即为终结,否则视为不合理诉求,并承担相应责任。”《承诺书》尾部,你在“承诺人”后签名,澧县澧西街道城市管理服务中心盖章确认“县国土资源局、县住保办根据县城市办会审意见,王**安置房屋已落实”。
九、落款日期为“2023年6月26日”的《息访协议》载明:“我叫王**(432424************),我在**社区东信地块有面积0.612亩,法院判决该土地系我使用,该地块征收后,土地补偿款被前夫领走,经街道办事处、**社区共同商定补偿王**土地款2.5万,材料补偿2.5万,困难补助款5万,共计10万元,此款分3年付清(2025年12月31日前),我不得再因此事上访。如今后再因此事上访,社区可以拒付尾款。”协议尾部,你在“息访人”后签名,澧县澧西街道平安建设领导小组、澧县司法局澧西司法所、澧县澧西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分别盖章确认。
十、落款日期为“2023年12月14日”的《承诺书》载明:“我叫王**,女,汉族,1972年9月出生,系朱家岗社区居民,近年来因为***和****征拆的事多次进京上访维权,给当地街道和社区的信访稳定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现郑重承诺,从今天开始,我维权只找县直有关职能部门,绝不赴省进京级级上访。若食言,街道和社区可以把本人的现实表现向社会公开,该承诺系自本人自愿。”《承诺书》尾部,你在“承诺人”后签名。
十一、2023年11月9日,你向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反映自家位于澧西街道**社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强拆至今未做处理问题。2024年1月4日,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向你送达了澧征复字〔2024〕0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对你反映的问题即2007年12月***扩建项目中强制拆除你家房屋及补偿款去向等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十二、2025年7月2日,你向澧县自然资源局反映自家拆迁补偿相关问题。7月7日,澧县自然资源局向你送达了澧自然网信答复字〔2025〕67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对你家2001年拆迁安置问题、2012年拆迁安置及黄**签字问题、购买公寓楼差价和过渡期租金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十三、2025年6月9日,你口头向澧县自然资源局反映拆迁补偿问题,该局于6月11日作出案涉澧自然网信答复字〔2025〕26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对你反映的63.3平方米平房屋拆迁补偿对象有误、4个人口安置问题、购买公寓楼差价和过渡期租金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你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你不服澧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澧自然网信答复字〔2025〕26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而提起行政复议,其实质是对上述2001年、2012年两次拆迁安置补偿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请行政复议申请应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未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当事人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协议内容之日起最长一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决定不予受理。本案中,你若认为案涉《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协议内容之日起最长一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你最迟应已于2015年12月16日收到澧县人民政府澧西街道办事处《关于王**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之日起即知晓征收补偿权益可能受损,而你直至2025年7月7日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显然已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且,你身为黄*甲儿媳、黄**妻子,在长达20余年的时间里,不知晓上述补偿安置情况,显然有悖常理。此外,澧自然网信答复字〔2025〕26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是澧县自然资源局针对你反映的信访问题而对曾经历史过程的表述,实际也是对你多次信访答复结果的重复解释与说明,并未影响你的实际权利义务,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你若不服,建议你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
综上所述,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五)项的规定,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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