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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5〕46号

发布时间:2025-08-25 17:41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郭**,男,汉族19564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澧县火连坡镇人民政府,住所澧县火连坡镇观音阁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向云,镇长。

第三人:澧县火连坡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澧县火连坡镇**村。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5月9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同年5月15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因案情复杂,审理期限依法延期了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第三人未依法履行村务公开义务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责令其限期公开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1日申请的村务信息。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将督促履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其于2024年11月21日通过 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第三人提交了村务公开申请表及附件,申请公开相关村务信息,该申请已于2024年11 月24日由村委会书记孙**签收,但截至申请人提起复议申请,村委会未作任何答复。

2025年1月13日,申请人又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村务公开督促申请书及附件,要求其督促**村村委会履行村务公开义务,该申请于2025年1月16日由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唐**代收。然而,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后,未依法进行调查核实,亦未责令村委会公开相关信息,未履行法定监督职责,也未将处理情况反馈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严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知情权,构成行政不作为。申请人不服,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明、邮件底单、《村务公开督促申请书》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

被申请人答复称:其已履行法定职责,履职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郭**于2024年11月21日向第三人提交村务公开申请,其后于2025年1月向被申请人邮寄村务公开督促申请书,被申请人指派武装部长、政法委员赵*带队前往第三人处对该申请事项进行督办,向第三人送达了书面的《工作督办函》,要求第三人履行法定职责,并向申请人告知了督办的情形。因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村务信息内容繁杂,是否属于村务信息、村委会是否是公开主体,都需要时间研究。因为工作人员变动以及村居合并的变迁,导致部分材料遗失,客观上需要较长时间搜集,甚至部分材料已经无法提供。被申请人暂未发现第三人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为,且即使存在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并无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是追究相关责任的执法单位,也无相应的程序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处理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工作督办函》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

第三人答复称:其于2025年1月17日收到申请人委托律师发来的村务信息公开申请书后,支部书记随即与申请人郭**进行了联系,并邀其到村部办公室进行了当面答复与沟通,相关情况如下:1.当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内容①:2005年1月至2015年**村村委会财务月度收支明细及2015年1月至2024年11月**村村委会财务月度收支明细,情况分别为:**村合并前(2015年度)其财务账目,未移交给合村后的村级组织;2015年1月至2024年11月**村村委会财务月度收支明细,均已按季度公示,可到公示栏查看。2.要求信息公开内容②和③,申请人均已在2022年、2023年到村部或组织其他村民多次复印过、查看过,早已告知。3.要求信息公开内容④: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金具体使用支出明细,均属于2015年合村以前账目,未移交。4.要求信息公开内容⑤和⑥,已多次在村民座谈会上由**矿项目指挥部、镇、村相关人员进行了解释、说明、告知。5.要求信息公开内容⑦:原**村村民林权证发放情况,申请人早已知悉。6.要求信息公开内容⑧:现采矿区林地出让、出租、林权发放文件,在当日对其进行了详细解释和答复,申请人表示村级信息公开的答复他本人已知情,具体以律师意见为准。

第三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村级财务收支明细表公示照片、与申请人沟通照片等证据资料,拟证明第三人已依法履职。

审理查明:申请人郭**系湖南省常德市澧县火连坡镇**村(原闸口乡**村)村民。2024年11月21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第三人澧县火连坡镇**村村民委员会邮寄了一封村务公开申请(快递单号:12529700811710,收件人:支部书记孙**,收件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澧县火连坡镇**村),阐明其土地、林地、自留山、自留地等位于澧县火连坡镇**村采矿区范围内,因矿区开采被征收、租用,为核实征收、租用的合法性,故申请公开以下材料:①2005年1月份到2015年(**村并村时),**村村委会财务月度收支明细以及2015年1月份(**村并村后)到2024年11月份**村村委会财务月度收支明细;②原**村村民委员会与苏**、陈**签订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合同书》(两份合同);③原**村村民委员会与苏**、陈**签订关于《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合同书》召开的村支两委会会议纪要、村民代表、全体村民签字同意的相关文件;④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金具体使用、支出明细;⑤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就矿山占地补偿工作的开展情况;⑥村民委员会与相关单位签订的矿山占地租赁合同(首采区山林租金发放明细的依据);⑦原**村村民林权证发放情况(2005到2015年);⑧现采矿区(北山林地)林地出让、出租、林权证发放文件。同年11月24日,该村务公开申请被签收,签收人为**村村委会书记孙**。

另查明,2025年1月13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封村务公开督促申请(快递单号:1254424945810,收件人:火连坡镇人民政府,收件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湘华街49号正北方向60米澧县火连坡镇人民政府),要求其督促第三人履行村务公开义务。同年1月16日,该村务公开督促申请被签收,签收人为“同事,唐**”。同年2月8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发出了《工作督办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第三人依法履行村务公开义务,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对其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该督办函第三人已于次日收悉,且已加盖第三人公章,并有**村村委会书记孙**签名。

本复议机关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已依法履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村务信息公开事项的处理具有法定职责。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向被申请人邮寄村务公开督促申请的方式,要求其督促第三人履行村务公开义务,被申请人在签收该村务公开督促申请后,已于2025年2月8日向第三人送达了书面的《工作督办函》,责令第三人依法履行村务公开义务,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并对其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故,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且第三人在收到村务公开申请后,已与申请人进行了当面沟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一一作出了答复,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及监督权,依法履行了其法定义务。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3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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