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5〕47号
申请人:赵**,男,汉族,1960年3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
被申请人:澧县人民政府澧西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澧西街道办”),住所湖南省澧县运达路。
法定代表人:龚波,主任。
申请人赵**不服被申请人澧西街道办2024年5月15日作出的《关于责令村务信息数据材料完全公开的回复》,于同年6月12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同日依法受理后,对澧西街道办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听取了赵**意见,审理终结后,依法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澧政复决字〔2024〕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赵**的行政复议申请。该复议决定于2025年3月4日被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后于同年6月17日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赵**上诉,维持原判。本复议机关现根据生效裁决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赵**请求:1.撤销澧西街道办2024年5月15日作出的《关于责令村务信息数据材料完全公开的回复》;2.责令澧西街道办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彻底公开有关信息证据材料,并进行现场调查鉴定勘验有关资料是否真实有效;3.重签承包合同,重新申报,重做确权登记颁证,并承担侵权赔偿损害责任。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其于2024年5月6日到澧西街道办处面交《履行责令村务信息数据材料完全公开,调查核实实地现场鉴定勘验法定职责申请书》(以下简称“《履行职责申请书》”)。澧西街道办未开受理回执,且登记草率、信息不全。赵**于5月7日通过EMS邮政快递再次寄送申请书给澧西街道办,此后多次当面申请,澧西街道办均未作回复、拒绝履行。
2024年5月16日下午3点,澧西街道办与***村作出《关于责令村务信息数据材料完全公开的回复》及附带提供的证据材料。赵**认为该回复不完整、不合法。我国村民集体的人口及土地原始现状档案登记和保管是村委会最基本的职责,也是法定永久保存的国家基本数据,有关信息应当公开,集体土地状况属于集体经济成员共有,每个成员都有知情权,有权查询、复制相关资料,不属于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澧西街道办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拒绝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另外,该回复没有告知赵**救济途径,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赵**认为本案属于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敏感应遵照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赵**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履行职责申请书》、《关于责令村务信息数据材料完全公开的回复》复印件等证据资料,拟证明澧西街道办对赵**作出的回复不真实不合法,应予撤销。
澧西街道办答复称:一、其作出的《关于责令村务信息数据材料完全公开的回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1.赵**2024年5月6日向澧西街道办递交的《履行职责申请书》中,列明被申请人为澧县澧西街道***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同时请求澧西街道办履行“监督、管理、责令”职责。故向赵**提供信息数据的主体是***村委会,澧西街道办的义务是“监督、管理、责令”该村民委员会提供信息并调查核实现场等,没有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2.赵**在《履行职责申请书》中的诉求早在2022年就已提出,为此澧西街道办于2022年就已指派工作人员深入***村委会多次召开会议调查、核实具体情况,***村委会也多次向赵**提供了相关资料。澧西街道办本次接到《履行职责申请书》后,又责令***村委会征求所涉曹**等相关村民“是否同意公开信息”的意见,澧西街道办已履行“监督、管理、责令”的职责。3.澧西街道办署名的《关于责令村务信息数据材料完全公开的回复》,实质是对***村委会作出并送达给赵**的《关于责令村务信息数据材料完全公开的回复》的再次送达,是履行“监督、管理、责令”职责的具体行为,并非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故该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二、赵**请求复议机关责令澧西街道办“履行法定职责,完全完整彻底干净公开有关信息证据材料”的复议请求亦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只对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复议审理,本案因《履行职责申请书》未请求澧西街道办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澧西街道办实际上也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故该请求不属于复议范围。三、赵**请求复议机关责令澧西街道办“实地调查鉴定勘验、重签承包合同、重做确权登记颁证”的复议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1.本案所涉农村土地承包,***村村民委员会系发包方,承包合同应由赵**与发包人签订,故承包合同所涉内容应由赵**与发包人共同协商确定,澧西街道办无权重签承包合同。2.确权颁证系县人民政府依据承包合同履行,亦非澧西街道办职责。四、本复议案件应中止审理。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了赵**提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湘0723民初2755号。因本复议案件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复议案件应中止审理。
澧西街道办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案涉回复、《履行职责申请书》、会议记录资料复印件等证据资料,拟证明澧西街道办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正当合法。
审理查明:2024年5月6日,澧西街道办***村6组居民赵**向被申请人澧西街道办递交《履行职责申请书》,请求澧西街道办履行下列法定职责:监督管理责令***村委会公开村务相关数据信息并共同实施现场调查核实,鉴定勘验是否一致真实合法有效,非法违法则归还赵**合法承包土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即:请求澧西街道办责令***村委会公开复制利害关系农户赵**、曹*甲(系赵**岳父,已去世多年)、黄**、李**、黄*甲、黄*乙、黄*丙、尹**、王**几户在1983年首轮原始承包历史台账;1999年二轮延包历史记录;2016年承包合同;2018年12月18日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2024年上述各农户现在家庭人口及承包土地面积、位置方位全部现状;调查核实各农户历年承包土地变动情况,材料是否属实合法有效,再将材料与实际实地现场鉴定鉴别、勘查勘验是否一致真实合法有效。2024年5月7日,赵**又以邮寄方式向澧西街道办提交上述《履行职责申请书》,澧西街道办于2024年5月8日签收。
2024年5月10日,***村委会作出《关于责令村务信息数据材料完全公开的回复》,载明:“1.申请人所述事实不符,该户3.5亩土地于1993年、2000年至2002年由原承包户主曹*甲过户到其他人册下,并非2006年过册。2.关于相关利害关系的几户农户在1983年的首轮原始承包合同,由于时间比较长久,况且也超过了档案保存期时效,无资料存档。3.有关二轮延包土地合同(1995年-1997年),超过了档案保存期时效,无资料存档。4.有关2016年的承包合同和2018年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证,及合同底册和花名册村部有存档,由于涉及黄*甲、尹**、曹**等人的财产、身份、家庭成员等信息,当事人不同意公开信息。”
2024年5月15日,澧西街道办作出《关于责令村务信息数据材料完全公开的回复》,内容与***村委会5月10日作出的回复一致。次日,澧西街道办将该回复送达赵**。6月12日,赵**不服,提起本案行政复议。
2024年6月13日,赵**向本复议机关提出听证申请。本复议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不符合《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组织听证。
2024年7月16日和7月19日,本复议机关两次当面听取了赵**意见。赵**提出如下意见:1.澧西街道办自身法定职责就是要按赵**《履行职责申请书》列明的事项依法履行,并要其管辖的***村共同履行法定职责;2.曹**等人以个人隐私为由不同意公开信息,是恶意串通对抗干扰正常行政行为;3.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由复议机关依法决定,澧西街道办应履行好自已本职和管好下级,不要推卸责任。
2024年7月22日,本复议机关认为赵**的履职请求实际是请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履行层级监督职责,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故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且其它主张于法无据,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作出澧政复决字〔2024〕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赵**的行政复议申请。该复议决定已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
2024年8月1日,赵**不服澧政复决字〔2024〕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5年3月4日,该院以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作出〔2024〕湘07行初7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澧政复决字〔2024〕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本复议机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赵**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赵**仍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6月17日,该院作出〔2025〕湘行终36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明以下事实:
1.2024年4月24日,赵**不服澧县农村经营服务站2024年3月26日作出的澧农土复〔2024〕05号《关于对赵**<请求履行法定职责再次补充申请书>的答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澧政复决字〔2024〕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该答复并驳回其他复议请求。赵**不服,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24年12月12日作出〔2024〕湘0703行初25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按赵**撤诉处理。
2.2024年4月24日,赵**不服澧西街道办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澧政复决字〔2024〕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赵**的复议请求。赵**不服,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24年12月12日作出〔2024〕湘0703行初25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按赵**撤诉处理。
3.2024年4月28日,赵**不服澧西街道办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该申请超出法定期限,本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赵**签收后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4.2023年4月7日赵**诉澧县农村经营服务站、澧县自然资源局、澧县农业农村局、第三人尹**、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及行政赔偿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3)湘0703行初30号《行政裁定书》认为赵**与第三人的案涉25476号经营权证、25612号经营权证的颁证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不符合提起诉讼的主体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合同未先被确认无效或依法撤销、解除时,请求撤销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机尚不成熟,不符合起诉条件。赵**不服,上诉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7行终81号《行政裁定书》载明,赵**未能提供有效土地权属凭证证明赵**户对案涉土地具有法律上认可的承包经营权,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澧县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侵害了赵**的合法权益,赵**不是颁证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5.2023年10月16日,赵**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村村委会、曹**、黄*甲、尹**、澧西街道农村经营服务站、县农村经营服务站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案号(2023)湘0703行初30号)。该案后由上级法院指定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理。津市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2日作出(2024)湘0781民初667号之一《行政裁定书》,裁定按原告赵**撤回起诉处理。
6.2025年2月25日,赵**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村村委会、曹**、黄*甲、尹**、澧西街道办、县农村经营服务站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案号(2025)湘0723行初1054号),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本复议机关认为:
1.本案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本案中,赵**向澧西街道办提交《履行职责申请书》,主张***村村委会2006年收回其家庭联产承包的3.5亩土地,并于2016年与曹**、黄**、尹**等人签订承包合同,2018年登记颁证。因赵**曾向***村村委会申请查阅相关历史台账、原始记录并归还土地遭拒绝没有答复,故而申请澧西街道办履行法定职责:监督管理责令***村村委会公开村务相关数据信息,并共同实地现场调查核实、鉴定勘验是否一致真实合法有效,非法违法则归还申请人合法承包土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根据上述规定,澧西街道办对***村村委会村务信息公开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等事项的处理具有法定职责。赵**申请澧西街道办履行法定职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2.澧西街道办未全面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涉及农民利益的事项,在村委会公开范围内,当村民认为村委会有侵害自己权益的行为而向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时,村委会应当要依法予以公开,以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在村委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反映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村委会依法公布,并可责令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村委会改正。本案中,赵**作为村集体的成员,对集体资源的承包情况有知晓的权利。赵**请求澧西街道办履行下列法定职责:监督管理责令***村委会公开村务相关数据信息并共同实施现场调查核实,鉴定勘验是否一致真实合法有效,非法违法则归还赵**合法承包土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此,***村委会以超过了档案保存期时效,无资料存档或涉及个人信息,当事人不同意公开为由未予公开,对赵**要求公开“2024年上述各农户现在家庭人口及承包土地面积、位置方位全部现状”未予回应,在赵**反映***村委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之后,澧西街道办未责令***村委会依法公布,或者在***村委会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时,未责令***村委会改正,仅以《关于责令村务信息数据材料完全公开的回复》回应,属于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故,澧西街道办2024年5月15日作出的《关于责令村务信息数据材料完全公开的回复》依法应予撤销。
3.关于赵**的赔偿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7行终8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确认,澧县人民政府依照曹**、尹**与***村村委会签订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颁发了025612号、025476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载内容与合同记载内容一致,颁证行为系合法合规作出,赵**对案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张也未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不存在赔偿的事实和法律基础。赵**现已于2025年2月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诉至澧县人民法院,仍在审理之中。赵**应待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案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归其所有后,再决定是否提起行政赔偿。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1.撤销澧县人民政府澧西街道办事处2024年5月15日作出的《关于责令村务信息数据材料完全公开的回复》;
2.责令澧县人民政府澧西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赵**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3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违反法定程序;(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