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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5〕48号

发布时间:2025-08-25 17:43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杨**,男,汉族,19922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现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申请人: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湖南省澧县津澧大道1155号。

法定代表人:文军,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6月6日作出的澧市监答复〔2025〕4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于同年6月26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5年7月3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澧市监答复〔2025〕4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并书面答复,公示提交现场执法视频、照片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其于2025年4月9日投诉澧县***奶茶店销售不合格食品,被申请人于4月16日答复称现场检查未发现问题。申请人于4月17日继续反映“澧县***奶茶店存在证照问题、质量问题、食品安全与卫生问题,要求惩戒相关执法人员不作为情况,请求政府相关部门履行相关政府职责”,被申请人于6月6日作出答复称“商家无问题,澧阳市监所执法人员执法程序合法,鲁**个人无问题”。申请人认为存在以下问题:1.未实地检查检测。执法人员仅询问商家,填写相关形式文件,未实地调取食品检测,未向本人抽检鲜肉饼食品证物,未检测受害人呕吐物等。2.程序违法。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超15日答复期限。3.执法人员违法。执法人员着装不规范、错误引导爱害者、调解与事实不符。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明、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联名举报书》、通话记录、案涉店铺及商品照片、付款截图、急诊初诊记录、信访事项结案单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回复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其对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尽职尽责、合法合规。(一)申请人投诉举报相关情况。申请人于2025年4月9日通过湖南市场监管12315投诉举报平台反映,称其2025年4月8日晚6点22分左右,在澧县**广场负一楼*****鲜肉饼店(营业执照名称为澧县***奶茶店)花费66元购买了11个鲜肉饼,分发给同行6人食用。晚9点后,其中5人感觉肠胃不适,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申请人坚持认为是吃了被投诉举报人澧县***奶茶店的鲜肉饼后才出现上述状况,于4月9日上午到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索赔,后在**物业工作人员协调下,双方来到澧县中医医院检查,被投诉举报人预先支付了所有检查费用,检查结果显示申请人一行的肝肾功能、血常规等均无异常,大便没有脓细胞,医生初步诊断为急性肠胃炎,申请人在确认无问题后离开医院。被申请人下辖澧阳市监所所长鲁**收到12345热线、12315平台情况反馈后,第一时间带领2名执法人员赶赴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调查核实,依法组织双方进行了现场调解,因双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依法终止调解,当场建议申请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权。之后申请人再次来到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理论,双方因言语不合引发围观并报警,警察到来后劝离。被申请人在调解不成功后,进一步开展了调查,期间要求申请人积极配合调查和提供相关证据,申请人明确表示拒绝。最终被申请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上述处理结果,先后向澧县纪委监委信访室、湖南省智慧信访平台、湖南省市场监管网络问政平台、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等平台进行大量投诉举报信访,现又申请行政复议。(二)其对投诉举报事项的核查尽职尽责。1.对投诉举报事项已开展全面核查。⑴证照齐全,合法有效。被投诉举报人持有合法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小餐饮。许可项目和有效期均在核定范围内。其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和经营者与实际情况相符,并未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一家店内经营多个食品品类并不违法,一址一证完全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相关规定。⑵现场检查未发现食品及原材料质量问题,原材料索证索票齐全、肉品检验检疫合格。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鲜肉饼为现做现卖,在申请人购买前已销售49个投诉举报批次鲜肉饼,在其购买后又销售了18个同批次鲜肉饼。截至7月11日提出复议答复之日,被申请人和被投诉举报人均未收到其他相关消费者的不良反应信息或类似投诉举报。⑶现场未发现食品安全与卫生存在问题。被投诉举报人操作间与公共场所用透明玻璃完全隔开,店内卫生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从业人员均佩戴口罩和帽子且持有效健康证。⑷关于投诉食品检测问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投诉案件中,检验不是被申请人强制性义务,而是由投诉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委托技术机构进行。因投诉举报食品样品数量不足,同时考虑熟食样品随时会因外部环境的变化,其内部微生物指标也会随时发生变化,不能反映鲜肉饼客观真实情况,故当时未进行相关监督抽检。申请人经医院检查后,因症状轻微,无明显不良反应,疾控部门收到医院反馈情况后认为无必要开展后续疑似食物中毒调查、检测等处置工作。2.对投诉举报问题已做深入核查。⑴对申请人的接诊医生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明申请人一行5人抽血检验的各项指标均无异常,医生初步判断为急性肠胃炎,明确告知申请人等医院不能作出此次腹泻呕吐是否与吃鲜肉饼有关的判断,医院按照规定向县疾控中心进行了相关病例上报。⑵对县疾控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县疾控中心认为申请人是在事发17小时后才到医院就诊、且症状不明显、没有住院,检查后即离开等情形,综合分析后便未通知上级部门,也未对申请人开展后续疑似食物中毒调查、检测等处置工作。(三)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合法合规。1.对投诉事项的处理。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检查,收集和掌握第一手证据,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协商调解。了解到申请人一行6人(含未成年人2名)食用鲜肉饼后,4名成年人又到其它地方饮用了奶茶,后有5人当晚发生肠胃不适出现腹泻现象,剩余1名未成年人无上述情况发生。被投诉举报人本着息事宁人和长远发展考虑,愿意退一赔三,即退66元并赔偿192元,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被申请人要求被投诉举报人按食品安全法规定赔偿并进行了法律宣传,被投诉举报人也同意,但申请人要求按照每人最低1000元标准进行赔偿共计5000元。被投诉举报人认为申请人一行6人属同一单消费,且无直接证据证明其中5人就是吃了鲜肉饼导致呕吐腹泻,坚决不同意该赔偿要求。故双方因赔偿金额争议较大,互不让步,最终未达成一致。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决定终止调解。2.对举报事项的处理。⑴关于申请人2025年4月9日举报事项的处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需要同时满足四项条件才能够立案,被申请人经全面调查核实,认为对被投诉举报人定性食品安全问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该举报不符合上述立案条件,遂决定不予立案。⑵关于申请人2025年4月17日信访件涉及问题的处理。信访件中申请人反映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证照问题、质量问题、食品安全与卫生问题,要求惩戒相关执法人员不作为情况,请求政府相关部门履行相关政府职责。被申请人高度重视,组织了专题研究会商并指派机关纪委牵头,全程跟进。4月18日,被申请人纪委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申请人见面沟通被拒绝,其理由是对被申请人纪委不信任,明确表示不配合调查和提供有关线索及证据。在县纪委监委第四派驻纪检监察组指导和见证下,被申请人开展了各项调查核实工作。5月30日,被申请人机关纪委工作人员再次与申请人联系,其仍拒绝见面配合调查及提供有关线索和证据。最终调查结果表明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完全不属实。被申请人机关纪委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整个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合法合规,尽职尽责。3.对信访事项的处理。申请人在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后,开始罔顾事实、混淆视听,不断向12345市长热线、澧县纪委监委信访室、湖南省智慧信访平台、湖南省市场监管网络问政平台、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等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加信访,被申请人均及时回复。

二、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客观公正、符合程序。(一)及时受理回复。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9日收到并受理申请人通过湖南省监管12315投诉举报平台转来的投诉单和举报单各1件,随即开展调查核实,于4月14日、4月16日分别对投诉和举报情况予以回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期限的规定,对相关信访件的回复亦依法进行。申请人认为其2025年4月17日通过湖南省智慧信访平台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6月6日作出答复超15日答复期限。被申请人认为该投诉举报为信访件,由信访部门转达,被申请人4月17日收到当日即通过同一平台向申请人送达了《依法履职程序受理告知书》,告知了办结及答复期限。6月6日作出答复符合信访工作条例和《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规定的60日答复期限。(二)依法调查核实。1.调查人员资质、人数符合规定。2.依法全面收集证据。(三)客观公正处理。1.依法组织调解。始终公正公平公开,无任何偏袒诱导强制。2.依法不予立案。被申请人无法查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事实,更未收集到申请人因食用了案涉鲜肉饼才导致呕吐腹泻的直接证据,故依法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该处理结果不服,继续通过信访等其它途径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机关纪委牵头进行了全方位复核,认为对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合法,已履职尽责,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不属实,随后于2025年6月6日将复核结果及时回复了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政务热线服务系统工单登记表》《举报单》《投诉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门急诊缴费小票、监控视频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已履行法定职责、处理程序合法。

审理查明:2025年4月9日,刘*、张*、宋**、杨**分别向澧县12345热线(单号分别为转字第202504099000076号、第202504099000169号、第202504099000171号、第202504099000213号)反映:其一行6人于2025年4月8日晚6点多在澧县**广场负一楼“***”商家购买了11个*****鲜肉饼食用,当晚9点后均出现腹泻现象,4月9日中午被确认为急性肠胃炎,要求商家赔偿,请求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4月9日下午15时18分,被申请人下辖澧阳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鲁**带领2名执法人员赶到被投诉人经营场所进行处理。15时21分至16时03分,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了现场检查,查明被投诉人办理有营业执照,名称为澧县***奶茶店,经营者为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小餐饮”,注册日期为2022年12月9日,经营场所位于澧县**广场**区。其《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上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含现榨果蔬汁制售),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4日。经营场所内张贴有食品经营公示栏,公示有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4名从业人员健康证,上述证照均在有效期内;店内卫生较整洁,操作员工在经营活动中均戴有口罩和帽子;其使用的面粉为***面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特精小麦粉,已开封使用的1袋面粉上生产日期标注为:20250212,保质期6个月;使用的油为**植物油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大豆油,生产日期20241103,保质期12个月;使用的调料为“***”拌酱(面饼)调味料,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16日,保质期为9个月,食品原材料均在保质期内;使用的鲜肉为澧县****城**栋**号个体工商户刘**提供,附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检查过程中,黄**提供了本人身份证;本店的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申请人消费付款记录截图;“***®”小麦粉、“**®”大豆油、拌酱(面饼)调味料、肉饼调味料、***劲辣酱、发酵面制品预拌粉的出厂检验报告;澧县**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粮油销售台账;鲜肉销售商刘**的营业执照、送货单及动物检疫证明;收银系统界面截图6份;澧县中医医院门急诊缴费小票5份,就诊人为刘*、杨*甲、张*、宋**和申请人杨**,缴费总金额为1006.5元,缴费时间显示为4月9日上午11时30分许。以上检查过程,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经沟通,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表示可以进行现场调解,但因双方就赔偿额度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失败。同日,被申请人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并制作了《案件来源登记表》。

4月9日晚21时57分、22时44分,申请人杨**两次通过湖南市场监管12315投诉举报平台反映,称其与家人2025年4月8日晚6点22分,在澧县***奶茶店花费66元购买了11个*****鲜肉饼,吃完3小时后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澧县中医医院诊断为急性肠胃炎。另外,商家一个营业执照经营多家餐饮。因与商家协商无果,寻求行政机关介入,要求商家赔偿损失,退赔费用,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追究店家责任吊销营业许可。

4月10日15时11分至16时41分,被申请人对黄**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黄**陈述其对外主要现场制作销售*****鲜肉饼,都是当天售完。4月8日共销售了78个鲜肉饼,在申请人消费前销售49个,消费后销售了18个。使用的原材料是***®”小麦面粉、“**®”大豆油、鲜猪肉、拌酱(面饼)调味料、肉饼调味料、***劲辣酱、发酵面制品预拌粉,原材料来源均正规,购进时均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格证明。在申请人等人4月9日上午来其店寻求补偿后,黄**当时即带申请人等人去医院进行了检查,共支付了1006.5元检查费用。

4月14日,被申请人通过澧县12345热线对上述单号为转字第202504099000076号、第202504099000169号、第202504099000171号的投诉举报进行了反馈,告知了办理经过、决定终止调解并建议投诉人刘*、张*、宋**通过其它途径维权。次日,通过拨打投诉人刘*、张*电话进行回访,再次告知反馈结果及救济途径。但4月15日和5月6日两次拨打投诉人宋**电话进行回访,宋**均未接听电话。

4月14日,被申请人通过澧县12345热线对上述单号为转字第202504099000213号的投诉举报进行了反馈,告知了办理经过、决定终止调解并建议投诉人杨**通过其它途径维权。次日,拨打申请人电话进行回访,申请人未接听电话。

4月16日,被申请人认为举报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澧县***奶茶店不予立案。同日上午8时40分许,被申请人通过湖南市场监管12315投诉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调解失败,建议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维权。同时,告知了不立案原因:“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我局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和健康证齐全,原材料有正规的检测报告和进货来源,鲜肉饼为现做现卖,未发现存在隔夜鲜肉饼第二天加热后继续售卖的情况。被举报人接到举报后立即将举报人带到医院进行检查,诊断结果为急性肠胃炎,举报人无直接证据证明是食用了被举报人的鲜肉饼导致的拉肚子。”

4月16日,申请人通过网络向澧县纪委监委信访室举报,反映澧县***奶茶店经营多品牌却只有一个营业执照、店内脏乱差,营业员不带口罩等,举报人在店内购买11个***鲜肉饼,与家人现场吃完后晚上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问题,同时举报鲁**执法过程中不规范未穿制服和表明身份,误导受害者随意处置证物、偏袒商家,谎报协商内容将该事件引导为敲诈勒索。被申请人机关纪委先后对澧县***奶茶店经营者黄**和员工向**、**物业、接诊医生、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及鲁**等进行了调查,于5月15日向澧县纪委监委信访室作出了《关于信访举报的回复》。

4月16日,申请人在湖南市场监管局网络问政平台投诉,标题名为《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群众纪律行为漠视群众利益》。被申请人于4月25日、5月28日在湖南市场监管局网络问政平台回复,对申请人反映的现场检查及调解过程、商家证照、鲁**个人问题均做了回应。

4月17日和4月23日,申请人、刘*分别通过湖南省智慧信访平台投诉(县信访局转送,文号分别为WT430000202504174680、WT430000202504226021),反映“澧县***奶茶店存在证照问题、质量问题、食品安全与卫生问题,要求惩戒相关执法人员不作为情况,请求政府相关部门履行相关政府职责。”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刘*作出了《依法履职程序受理告知书》,告知了拟导入依法履职程序办理及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和答复。6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澧市监答复〔2025〕4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逐一进行了回应,告知以下结论:1.因申请人与被投诉举报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鉴于无直接证据证明申请人因食用鲜肉饼后导致呕吐腹泻,且经现场检查暂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被申请人无法立案查处,建议申请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权;2.反映商家存在的问题不属实;3.被申请人下辖澧阳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积极履职作为且程序合法,申请人反映该所及所长鲁**个人存在的问题不属实。该答复意见书已于同日以邮寄和手机短信两种方式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于7月2日签收邮件;6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澧市监答复〔2025〕5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内容与前述4号答复意见书基本一致。6月13日,被申请人通过手机短信向刘*送达前述5号答复意见书,同时还在被申请人机关大楼公示栏进行了公示。

6月26日,申请人在湖南市场监管局网络问政平台投诉,标题名为《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走形式、不作为》,其陈述内容与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一致。被申请人回复:待办。

6月26日,澧县县委网信办转给被申请人《舆情交办函》,告知申请人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发表了两个投诉帖子,其中一个帖子名称为《澧县***奶茶店销售有问题的鲜肉饼》,主要诉求为澧县***奶茶店存在证照问题、食品质量和卫生问题,请求政府相关部门履行相关政府职责,监督营业执照登记注册,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和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惩戒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另一个帖子名称为《请求撤销澧县城市场监管局<2025.4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反映被申请人存在未实地检查检测、程序违法、执法人员违法,请求依法撤销该《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并书面答复,公示提交现场执法视频、照片等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回复:待办。

本复议机关认为:

1.关于执法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澧县行政区域内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和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依法具有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2.关于违法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依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被申请人负有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对投诉决定是否受理、对举报决定是否立案、对食品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职责。申请人以食物中毒为由,请求被申请人依法追究被投诉举报人法律责任并吊销营业许可,实质是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予以了受理,及时赶到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依法对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取了相关证据,组织了调解,还向相关医务人员进行了调查。之后于2025年4月14日通过澧县12345热线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经过、终止调解决定。被申请人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食用案涉鲜肉饼与其当晚呕吐、腹泻引发急性肠胃炎存在必然关联,且除申请人等人外,当天食用过的消费者并无相同或类似现象,故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于4月16日通过湖南市场监管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告知了处理过程及不予立案决定,其处理合法合规,亦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此后申请人又多次向多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仍依法多次予以了回应与解释。申请人不服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而申请行政复议,实质是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信访处理职责而提出的申诉,复议申请的对象仍属于信访事项。因此,案涉澧市监答复〔2025〕4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是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反映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过程和结果的解释与说明,属于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重复处理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若不服该信访处理影响意见,可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

3.关于法定程序。《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办案人员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国市监稽发〔2024〕98号)第十条规定,工作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戴帽和佩戴标识,不得与便服混穿,不得佩戴与执法身份不符的其他标志标识或者饰品。《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9日收到申请人举报信息,在当日下午15时许即开展核查,决定终止调解和予以受理登记,4月16日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通过12345政务热线服务系统、湖南市场监管12315投诉举报平台、湖南省智慧信访平台、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网络问政平台等多种途径回复了处理过程及处理结果,依法依规履行了告知义务,其投诉、调解及举报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办案人员调查或者检查时均出示了执法证件,人数符合规定。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必须穿制服,鲁**未穿制服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事出有因,并佩戴有执法证。但鉴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内部规范,执法人员在今后执法活动中应予以注意。申请人是2025年4月17日通过湖南省智慧信访平台投诉反映问题,因涉及依法履职事项,被申请人明确告知了拟于60日内办结和答复,后于6月6日作出案涉答复意见书,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故申请人认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超出15日答复期限从而程序违法的说法,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本案复议申请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且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5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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