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澧政复不受字〔2025〕7号
皮**:
你于2025年7月28日以澧县自然资源局为被申请人,就其作出的澧自然网信答复字〔2025〕44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该《答复意见书》的内容是针对您反映的信访相关问题的回复,其告知内容分为基本事实、处理情况三部分,基本事实陈述了您的矛盾纠纷已经经过三级人民法院判决,处理情况告知您不服本答复的救济途径,可复议或诉讼。案涉《答复意见书》中澧县自然资源局并未作出对您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其救济途径应当是向上一级信访机关申请复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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