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决定书 澧政复终决字〔2025〕8号
申 请 人:赵**,女,汉族,1978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澧县澧阳镇。
被申请人:澧县公安局,住所澧县澧浦北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杜卫雄,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2日作出的澧公(梦)决字〔2025〕第053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遂于2025年6月13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同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25年8月4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特此通知。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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