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澧州资讯>专题专栏>法治建设>详细内容

法治建设

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决定书 澧政复终决字〔2025〕12号

发布时间:2025-08-25 18:08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刘*,男,汉族,1980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东海县,现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申请人: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湖南省澧县津澧大道1155号。

法定代表人:文军,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于2025年7月6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8月25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特此通知。

2025年8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湘易办
  • 政府领导
  • 网上信访
  • 返回顶部
  •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