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决定书 澧政复终决字〔2025〕12号
申请人:刘*,男,汉族,1980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东海县,现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申请人: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湖南省澧县津澧大道1155号。
法定代表人:文军,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于2025年7月6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8月25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特此通知。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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